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赏读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 92640402MA***F6N5Y

负责人 金*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羊坊村四组 213号

2024 10 17 15 24 分,根据 2024年10月14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佰成文具店和固原市原州区新时代书海店检查发现其从固原市原州区赏读书店批发的《小本描红*20以内加减法》《横式竖式*10以内加减法》《24秋黄金课堂》等教辅资料共98册的线索,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一行 4人出示执法证件后 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羊坊村四组 213号的 你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告知现场负责人魏*平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负责人表示不申请回避。检查发现:你书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在正常营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 现场负责人承认了2024年9月6日给固原市原州区新时代书海店批销教辅资料40册,2024年9月22日给固原市原州区佰成文具店批销教辅资料58册,共计98册的事实。执法人员对以上检查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及录音录像,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10月21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你书 店负责人魏*平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 你书店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由于你书店负责人与 固原市原州区新时代书海店和固原市原州区佰成文具店的负责人相熟,碍于人情,并且对批发图书的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 于是在 2024年9月6日给固原市原州区新时代书海店批销教辅资料40册,2024年09月22日给固原市原州区佰成文具店批销教辅资料58册,共计98册,共获利17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检字〔2024〕C-002779号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页6幅;

2、 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改字〔2024〕C-000027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 文书编号为(固)文综调通字〔2024〕C-00001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 《授权委托书》1份;

5、 委托人金*及受委托人魏*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 固原市原州区赏读书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 受委托人魏*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

8、 《固原赏读书店批销单》复印件2份。

我局于 2024年10月2 8 日依法向你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 6 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1月05日,你场所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你书店超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档的相关规定, 现对你 书店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整(175元整);3.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

书店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书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1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