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自 20 21 1 19 日起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单位提出意见。在公示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理由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址:镇安县迎宾路 2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院内) 话: 0914-5336226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