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按照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行政级别 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股所级 股级 )属于县区设置的领导职务,是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 一级科员 )。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股级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以及 地方法规 设置的,如《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中设有股级

行政级别 职级序列

注: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
厅局级正职
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
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
二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
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
二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
四级主任科员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级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级
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对应级别
晋升一级巡视员
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厅局级副职或二级巡视员
晋升二级巡视员
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一级调研员
晋升一级调研员
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县处级正职或二级调研员
晋升二级调研员
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三级调研员
晋升三级调研员
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县处级副职或四级调研员
晋升四级调研员
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一级主任科员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
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乡科级正职或二级主任科员
晋升二级主任科员
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三级主任科员
晋升三级主任科员
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乡科级副职或四级主任科员
晋升四级主任科员
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一级科员
晋升一级科员
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二级科员

行政级别 对应级别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
对应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一级
国家级副职
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
十级至六级
厅局级正职
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
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
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职
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
十五级至十级
司局级副职
十八级至十二级
根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年3月印发)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
对应级别
一级巡视员
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
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调研员
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
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
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
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任科员
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三级主任科员
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一级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二级科员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行政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共 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 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 总理、 全国政协 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国家军委主席。 自1993年以来,除短暂时间外, 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全国 政协 、中央 军委 五大机构( 五大班子 )正职均由 中央政治局常委 兼任

行政级别 省部级正职

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 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
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国家 公安部 部长、国家 教育部 部长、国家 交通运输部 部长、国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委 司令员 (明确为正部长级)。
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央办公厅 副主任)。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
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行政级别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 地级市 (各自治州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 公安厅 厅长、省 教育厅 厅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 外交部新闻司 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 北京市财政局 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 固原市 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 师长 )。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行政级别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 公安局 局长、市 教育局 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 西安市卫生局 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 绵阳市 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 团长 政委 )。
武装部

行政级别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 江苏省教育厅 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 德阳市 民政局副局长、 佛山市 顺德区 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武装部 副部长

行政级别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备注:
副省级市 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 上海浦东新区 天津滨海新区 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 唐山市 大同市 包头市 鞍山市 抚顺市 吉林市 齐齐哈尔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 十个市为“ 较大的市 ”。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行政级别 高配现象

1978年 中央纪委 重建以来,中央纪委书记绝大多数时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其排名第一的副书记往往同时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其余副书记均为正部长级( 正部级 )。
高配 ”现象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中表现得较为普遍。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 政法委 、中央 统战部 的正职多年来绝大多数时间均由 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书记处书记或全国政协副主席这样的 副国级 官员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更是从2002年至2012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十八大后又重新改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
中共中央 直属事业单位 中, 中央党校 校长长期由主管党务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而中央组织部长兼任浦东、延安、井冈山三个干部学院院长也已经成为惯例
来源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没有 行政级别 ,只是“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因此有了级别。很多央企最初成立时的“一把手”是“副部级”,其级别便顺延下来了。这种交流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的”人事变动。
划分
国有企业 央企 地方国企 之分,央企由 国资委 直接管理,地方国企隶属于 地方政府 或其他中央 部委 管辖,其 级别 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几个级别
示例
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此外,前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庆伟出任时其级别为正部级,是因为他曾担任国防科工委主任。“副部级”央企还包括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五大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以及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等金融类央企;还有国务院直管类的,如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信集团。另外, 中国烟草总公司 也是“副部级”。另外,直属国资委领导的 中国铁路总公司 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部级央企,其“一把手”就属于正部级。
取消
1999年9月22日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 行政级别
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中国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 深圳 。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其他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政府,人大,政协,正职,由国务院及中组部任命。
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副地(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 正股级 (使用等同正科级)。
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对照
计划单列市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副省(部)级;
副市级--正厅(局)级;
正局级--副厅(局)级;
副局级--正处(县)级(注: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
正处级--正处(县)级;
副处级--副处(县)级;
正科级--正科级;
副科级--副科级;
科员级--科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