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体书店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书香亦城”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并以出版物零售和综合阅读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可持续经营的实体书店。

第三条 支持原则 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原则,以扶优扶新、彰显区域文化特色、打造区域文化地标、提升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行业创新升级为目标。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资金,专门用于对实体书店的奖励,由经开区宣传文化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方向

(一)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参与亦庄新城文化建设;

(三)围绕亦庄新城发展规划,鼓励实体书店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进酒店,鼓励在路东区、河西区、路南区等阅读资源较缺乏区域建设发展;

(四)鼓励与经开区主导产业方向相适应,鼓励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及三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开设专业类实体书店;

(五)鼓励融合创新发展,加强与文创、旅游、互联网等领域融合,鼓励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集会休闲、创意生活、创新创业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场景建设;

(六)鼓励复合型经营模式,鼓励在园区、校园、商业综合体等空间以书咖形式开展实体书店经营;

(七)鼓励实体书店积极参与“书香亦城”建设及经开区各类阅读活动,鼓励实体书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优化公共阅读服务效能。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经开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经营满一年的实体书店;

(二)主营业务是图书销售的,整体经营面积超过20平米,包括但不限于咖啡、阅读区、交流区、售卖区等多种业态;

(三)搭载在商超或其他经营场所的,图书销售区需超过20平米;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五)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

(六)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积极参与区内全民阅读活动或其他文化活动;

(七)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无其他违法记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资金奖励。对新开办的实体书店;多业态融合、品牌化发展、创新经营的实体书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体书店予以资金奖励。

(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实体书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新店开办(一次性奖励)

(一)新店建设奖励。依据新开店规模,出版物经营面积

在30-100平米(含100平米)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200平米(含200平米)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200-300平米(含300平米)的,一次性奖励18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300-400平米(含400平米)的,一次性奖励24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款项由新建实体书店在第二个经营年度申请。

(三)对于国内外具有影响力、引导力的品牌书店或大型

综合性书城新建项目(即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奖励政策实行“一店一策”。

第九条  特色经营奖励(一次性奖励)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及三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开设专业类实体书店(含连锁新店),或在现有实体书店开设20平米以上、200种不同册次的特色经营区域的实体书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第十条 特色模式奖励(一次性奖励)

在产业园区、社区、校园、商业区域及其他重点区域推广书咖型(含连锁新店)特色书店模式,或在现有实体书店开设20平米以上、融合不同消费业态的特色经营区域的实体书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存量发展

(一)活动奖励。鼓励申请单位举办主题讲座、名家讲坛、读书沙龙等阅读推广活动。年活动服务人群超700人次或超20场的,全年奖励为2万元;年活动服务人群超1500人次或超50场的,全年奖励为5万元。

(二)成本奖励。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支付的房租或物业费,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的成本奖励,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方式,每家实体书店每年成本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每家实体书店最多只能申请两个奖励项目,且支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年度新建成本和经营成本总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资金中可设置不超过总预算金额3%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征集、评审、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的实体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新建奖励的,需提供经营场所施工合同、发票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活动奖励的,需提供活动场次、活动情况、服务人群数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相关财务凭证、活动方案、活动图片、网页截图、活动通知、媒体报道等);

(六)申请成本奖励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发票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特色奖励的,需提供特色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店面外观与店堂内部照片;

(九)社会形象与影响力情况资料(如荣誉证书复印件、奖杯照片等);

(十)其他与申报内容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公告。宣传文化部负责每年编制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明确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通过政策兑现平台报送至宣传文化部。

(三)项目评审。宣传文化部根据党政办、财政审计局、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初步评审名单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正式评审。

(四)结果公示与资金拨付。评审结果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并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宣传文化部、财政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宣传文化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实体书店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遵守相关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实体书店,一经发现,对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期间如无调整,将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