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汪晖(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
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工作情况的回复,你(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已无实际经营场所及
出版物
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
的经营场所
”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
我局按照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关于拟撤销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现做出如下决定:撤销你(单位)
办理
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昆明
市
五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
市
五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
1
号五华区人民政府
12
楼
1203
室。
联系电话:
0871-63627313
。
昆明市五华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2024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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