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黑格尔,大众的认识一直以为他只是一个哲学大家,但其实黑格尔不只是个哲学家更是非常著名的西方法哲学的重要代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黑格尔(Geory Wilhei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年)生于德国西南部的斯图亚特城的一个官僚家庭。1788年进入图宾根大学,学习神学和哲学。1801年,黑格尔取得了耶拿大学编外讲师资格,1805年升为副教授。1816年秋,在海岱大学任哲学教授,并著写了著名的《哲学全书纲要》。1818年,应普鲁士政府的聘请担任柏林大学教授。期间,他的研究领域进一步从宗教哲学、伦理学拓展到历史哲学、美学、法学等领域。他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也是他法律思想的代表作。1830年,黑格尔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于1831年11月14日因患霍乱在柏林去世。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自由意志的定在即在其现实中的发现,法的根本任务也就在于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使自由成为现实。黑格尔还认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自由意志又有不同形态的法。自由意志的发展经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抽想法、道德、伦理。并且在抽象法章节中提出了著名的“刑法报复论”主张:报复是由国家实施的,其具有正义性,可以避免无休止复仇。“是犯罪行为自身运动的辩证法,是真正法的普遍意志的公正与正义的体现。”而在由此论点引伸出的道德、及伦理篇章中,黑格尔明确表示反对国家契约说,认为“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统一为其基础的”,而“国家是理性的东西”,是“现实的神”。他认为,特殊的国家和制度可以是坏的,但国家的理念都是神圣的。由此可见,黑格尔把国家神圣化、绝对化、永恒化,他的这种理论被称为绝对国家论。
《法哲学理论》出版后引起十分矛盾的的反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相互矛盾的评价,他被普鲁士政府大为赞赏的同时又受到激进派的指责,尤其是该书序言中“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一命题被他们用来指责黑格尔是为普鲁士君主辩护。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哲学原理》一书给予了正确的评价。他们认为,在该书中,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近代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原则——自由原则在该书中得到系统的阐述,对资产阶级的代议制、立宪君主制等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形式是唯心的,它是特殊国情下资产阶级反封建的理论表现。他不敢正面抨击当时德国的法律制度,而主张王权至上和国家高于公民、贬低立法权的作用、贬低人民群众的作用、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殖民战争采取欣赏态度以及民族优越感,他的这些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批判的。
马克思在他的经典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对黑格尔政治上的保守思想、君主制、私有财产至上的思想,对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唯心的辩证法,给予了彻底的批判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