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书中,黑格尔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法的含义的深刻解析,以法的本质为基础构建立法理沦及精辟的司法思想。
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里,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主观精神包括人类学、现象学和心理学三部分;客观精神包括法、道德和伦理;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法哲学原理》基本上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中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自由和法不可分。法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而意志和精神的本性是自由,所以,自由也是法的规定性。“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在这里,黑格尔的观点虽然是唯心主义的,但是他强调的法与自由的依赖关系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
从中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法”具有特殊的含义。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并不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而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法。黑格尔认为,除了法律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的法。
法——理性的产物
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是有效的。……这些规律的尺度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己。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