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预防和应对疾病国际传播的国际法律框架。《国际卫生条例》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通过的国际法律文书,对196个缔约国(其中包括世卫组织所有194个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版反映了第六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在WHA67.13号决议(2014年)中通过的对附件7的修正案。根据经修正的附件7,使用经批准的黄热病疫苗接种后,防止感染的保护效果以及相关接种证书的有效期将持续终生,而不再是先前规定的10年。

根据世卫组织的《组织法》以及《国际卫生条例》,这一修正于2016年7月11日对所有缔约国生效。在《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时期内,没有任何缔约国对此修订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

《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版还更新了载有条例缔约国名单的附录1(纳入了列支敦士登和南苏丹)。

第七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WHA75.12号决议(2022年),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WHA77.17号决议(2024年)分别对《国际卫生条例》作出了进一步修正。但《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版没有反映这些修正。经2022年修正的《国际卫生条例》可参见 经2014年和2022年修正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