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应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具结书》 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 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认罪情形 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 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 / 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 意见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进行调整。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 人民检察院将重新 提出 量刑建议。

、经协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留存 附卷 一份 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制作 说明

一、本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留存附卷 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