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
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
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应
由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四
、《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
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
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六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
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七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
,
人民检察院将重新
提出
量刑建议。
八
、经协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
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
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
,
一份留存
附卷
,
一份
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制作
说明
一、本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二份
,
一份留存附卷
,
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