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检察技术在办案实践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视频影像技术对检察办案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许多案件都因此而得以侦破。在此,对两个基层检察院运用人脸识别和图像清晰化处理技术办理盗窃案件情况予以展示,敬请关注。

人脸识别锁定“零口供”盗窃惯犯

尹贺 张梅娟 宗申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人脸识别技术辨别犯罪嫌疑人。

“我一次都没有来过连云港。”“视频里面的人不是我。”“我不知道” …… 面对讯问,李某始终矢口否认。盗窃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监控画质不清晰,犯罪嫌疑人容貌改变 …… 这一系列问题都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以人脸识别、图像清晰化处理等技术手段夯实证据链条。最终,李某因犯盗窃罪受到应有惩罚。

视频中的人到底是谁?“零口供”案件陷入僵局

事情得从三年前说起。李某虽然家境富裕,但却是一个有着多次盗窃前科记录的惯犯。2018年8月中旬,李某独自来到连云港,当其走到一家烟酒店门口时,动起了歪心思。李某告诉老板,其要买5条软中华香烟、5条黄金叶香烟和4箱洋河梦酒,并提出需要将这些货送至指定酒店后方可付款。于是,老板应其要求带着烟酒与李某一同前往酒店。不料,就在老板卸货之际,李某以“至酒店内找拖车搬运”为由,趁机将5条软中华香烟、5条黄金叶香烟窃走,后迅速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随后,老板报案。

尽管李某是个反侦查能力极强的盗窃惯犯,但是正义永远不会缺席。2020年9月上旬,公安机关在盐城市亭湖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于同年10月30日将该案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令检察官没想到的是,被传唤到案的李某与案发监控视频里显示的容貌简直判若两人。2018年道路监控视频中的“李某”皮肤很白,但站在检察官面前的李某却是黑黄脸,发型也有了较大变化。最难的是,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始终拒不认罪,甚至矢口否认来过连云港。而且,经调查发现,当天烟酒店内并无监控,两人送货的酒店内的监控视频也模糊不清,只能看清楚肤色、发型、衣着和简单的面部特征,与当日被讯问的李某差别较大。虽然还有一张李某在街边闲逛时被路边监控拍下的画面,但该画面恰好是一个逆光的侧脸,也只能看清肤色、发型和简单的面部特征,识别度很低。那么,此刻的“李某”是彼时的“李某”吗?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人脸识别、图像清晰化技术手段协助锁定真相

为还原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依法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人脸图像识别比对工作,以此确定图像的同一性。通过对李某现场拍照取证,将其与案发当天酒店监控视频中提取到的人脸画面放至江苏省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结果显示李某系第一相似人,相似度高达92.48%。为避免局限性,又将该人脸画面放至全国性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李某仍为第一命中人。为排除合理怀疑,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的第二位、面部特征与李某相似度较高的贾某同步展开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贾某无任何前科劣迹且不具备作案时间,排除其作案嫌疑。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遂向海州区检察院技术部门提出技术协助请求。于是,海州区检察院图像清晰化处理工作室的检察技术人员对监控视频中提取到的李某多张照片,及其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中的人脸画面,进行图像清晰化处理和人脸识别面部特征综合比对,结果发现两者高度相似,可以认定当天作案人员为李某。考虑到证据证明力问题,在省院、区院检察技术部门的协助下,又将李某多张照片以及其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视频中的人脸画面作为检材,送至外省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也证实图像为同一人。

此外,承办检察官经阅卷还发现,李某在作案前6天,曾在江苏省海安市以同样手段作案,后来被法院判刑七个月。随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海安市检察院联系,询问海安市检察院办理李某案件的相关情况、被告人的长相特征、作案手段、辩解等,并同时联系侦查人员至海安市法院调取相关卷宗和视听资料。进而,海州区检察院图像清晰化处理工作室的技术人员将李某在海安市作案的监控录像与连云港市当天发案时的路边监控录像进行综合比对,在对图像进行逐帧分析并作图像清晰化处理比对后发现,李某在海安市一家烟酒店作案时所用的背包与在连云港市作案时所用的背包高度相似。承办人又查阅卷宗发现,其所盗香烟品牌也多有重合,甚至到案后的辩解几乎一致,而且进一步查证李某以同样手段作案已达10起,这些证据都佐证了李某在连云港市作案的高度可能性。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使用李某不同时期的照片组织烟酒店的老板和店员、出租车司机等相关证人进行辨认,多名证人均准确无误地作出辨认,确认当天就是李某盗窃了香烟。可见,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将自行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引入技术协助手段,完善了该案的证据体系,最终成功锁定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李某。

2020年11月26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开庭时,始终拒不认罪的李某面对多份证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同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图像清晰化处理还原被盗物品“真容”

应敏骏 倪婧婧

司法实践中,监控视频成为许多案件侦破的关键。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分析,对电子证据进行处理,将质量较差的监控视频清晰化,并进行物品比对模拟,得出科学鉴定意见,把案件从僵局中解套,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0时许,沈某趁着深夜窜至某房旁边,以拉车门方式进入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轿车内,盗走车内物品。案发后,被害人报警称,该车的储物格里有一个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经鉴定,价值385元)被盗。9月2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但因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仅承认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是其本人,却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且监控录像模糊,看不清犯罪嫌疑人手中所拿物品种类。在此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只能对沈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案件办理难点】

本案中,盗窃金额大小直接关系案件的诉与不诉,而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极力否认的7000多元现金就是关键所在。由于案发当晚光线不足,且监控器距离犯罪嫌疑人活动地点较远,监控拍摄的画面相当模糊,就算放到最大画面也仅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左手拿着黄色的物品,无法辨别出他从车内取出的物品种类及数量,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了7包价值385元的香烟(黄色的),也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本案公安机关虽然提供了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但由于该监控录像的画面相当模糊,无法辨别出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手中所拿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就算他承认有进入车内行为,但拒不承认盗窃装有7000元现金的黑包,此案就只能下行处理,案件办理陷入僵局。要想打破本案僵局,破案的关键在于,必须证实视频中犯罪嫌疑人从车内取出的物品中包括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

【鉴定经过】

本案承办检察官接到案件后,随即与检察技术人员对该案件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一致认为,突破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还原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找到能够证明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手中所拿被盗物品的种类及数量的有效证据。如何对视频进一步放大处理让视频更加清晰,是下一步工作的主攻方向。于是,宁海县检察技术部门立即联系浙江省检察院技术处,省院技术处又委托杭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对该案进行技术协助。经过沟通交流后,宁海县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发出技术协助请求,委托其对案发时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确定嫌疑人所盗取物品种类及数量。

随后,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人员使用警视通影像分析系统打开检材视频,截取委托鉴定的时间片段及图像帧,生成序列图像。通过对图像进行区域亮度对比增强、多帧序列核回归超分辨、直方均衡、空间域锐化、反色处理,进一步分析视频中犯罪嫌疑人盗窃过程及手中物品的图像。经过上述分析,检察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通过图像处理和分析,可以肯定画面中人物从黑色车子内取出的物品,根据图像显示大致可以判断为两种物品,但无法确定具体数量。”可见,该鉴定意见并不能说明被盗金额。于是,宁海县检察技术人员再次与杭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沟通,对画面进行清晰化后,将两种物品即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进行侦查实验对比模拟,与案件中提及的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抓在手中的样式进行拍照类比还原。通过一系列对比分析后发现,视频中的香烟无论从厚度及样式与照片对比存在极高的相似率,装有现金的黑包厚度与照片对比也有极高的相似率。最终,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为:该两种物品与案件中提及的装有7000多元现金的黑包及7包香烟存在很大的相似处。

1.补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对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对物品进行对比模拟还原,最终出具了鉴定意见,且该意见被法院所采纳,可见,本案的技术协助对确定本案的犯罪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案件承办检察官也以此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顺利将案件审查终结后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刚被讯问时,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当承办检察官当面出具有力的鉴定意见,将视频证据的还原照片及鉴定意见向其详细阐述,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后,犯罪嫌疑人最终认罪服法,承认了犯罪事实,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8月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385元。该案成功办结,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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