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學位者需具有2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1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已修得基礎法律相關科目(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行政法等)至少6學分(或108小時以上)者(請附相關證明),優先考慮。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1.工作年資證明需載有服務起迄日期,如勞保投保紀錄、在職證明、離職證明、公家機關銓敘證明與退伍令影本等。
2.考生可向現職或過去任職的公司申請相關證明,若有多筆工作經驗,建議直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歷年加保記錄,申請方式為:
a.向各地勞保局申請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代辦: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
b. 以"自然人憑證"網路查詢及列印勞保記錄勞保局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
→ 登
入自然人憑證 → 點選左上角「查詢作業」後
‧ 點選「投保年資查詢」→ 「勞工保險年資」,查詢個人投保年資,可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如:學士學位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 點選「勞工退休金專戶資料」查詢個人歷年加退保記錄,可確認服務單位及投保時間。
建議:如果以”自然人憑證”申請證明時,請同時檢附”勞工保險年資表”及”歷年加
退保記錄表”,以利審查作業。
1.全額學雜費標準為每學期新台幣90,000元。
a.本學程學生在前6學期無論所修學分數之多寡,均需繳交該學期全額學雜費(不用另外支付學分費)。學生畢業前需繳足6學期的全額學雜費。
b.自第7學期起,學雜費繳交標準為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學雜費基數目前為每學期新台幣12,720元,學分費為每一學分新台幣10,000元。
2.收費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收取當學期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