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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三月一日)

沪府发〔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并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整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受理举报、分转查处、退回反馈等制度,规范违法搭建举报处置流程,并协调监督全市违法建筑的查处。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部门,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整治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在具体查处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房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查处中,各有关部门职责交叉的,由市建设交通委予以协调。
(二)区县政府是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各区县要建立完善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房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力推进。查处违法建筑中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浦东新区整治违法建筑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执行。
(三)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机制,完善制度
(一)对本意见实施之后新建违法建筑的整治
1、完善发现制度。房地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发现违法搭建迹象要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网格化监督人员要把发现违法搭建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搭建行为及时报告。城管执法、房地、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搭建行为。
2、完善受理制度。“12319”城建热线是本市违法搭建行为举报统一受理电话。各区县违法搭建查处热线要与“12319”城建热线联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12319”城建热线转发的违法搭建行为举报事项的受理及分转。
3、完善处置制度。接到违法搭建的举报后,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超出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规划、房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超出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规划、房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建违法建筑的整治
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由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其中,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并经房地部门认定,均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上述范围之外的违法建筑,规划、房地部门认定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以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旧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房地部门牵头制定旧区改造方案,通过旧区改造逐步拆除;对其他违法建筑也要依法予以逐步查处。
(三)对非城市化地区违法建筑的整治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执行。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一)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优势。市建设、城管执法、房地资源、规划、公安、监察、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加强协同配合,完善政策和规划,加强对区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整治违法建筑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充分发挥综合优势,主动协调辖区范围内城管执法、房地、规划等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合力,确保查处工作机制发挥作用。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对全市推进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政府相应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沟通和督查等工作规程,加强协同配合。
(三)完善查处工作保障机制。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完善执法操作依据和相关规程。区县政府及其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和落实专业拆违施工队伍,承担拆除违法建筑任务,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本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