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 18 歲 ;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 1000 萬元*的淨資產 ** ;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 1000 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詳見“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投資者可自費聘用執業會計師以協助展示他符合該項要求。詳情請參閱 " 聘用執業會計師的安排 "。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1 ,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受養人應以表格 ID 997 提出申請。有關表格可於 下載。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計劃規則 》第 2.1(b)段訂明,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符合各項準則,包括在遞交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請前的兩年,他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1000 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為簡化程序及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本計劃申請人可自費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報告,用以展示其符合《 計劃規則 》第 2.1(b)段的要求。申請人可將該報告連同本計劃申請表一併遞交入境處。有關的執業會計師須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申請人可自行選擇是否聘用執業會計師,而聘用與否不會影響申請結果。

    如欲查閱有關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料,請按

    有關該報告的格式,請按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 2 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 2 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 後償債項—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 155L 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 註2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註3 —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請按 處參閱該名單的資料。)
  • 入境處可隨時更改以上載列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無須事先通知。有意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投資者,可定期於 ,查閱最新資料。

    作為過渡性安排,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當時有效而現已廢除的《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e)及(g)條規定發行的後償債項,仍會被視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4.1(b)(i v)段所界定的後償債項。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 1000 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金融資產(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本處會繼續處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獲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個案。有關詳情及常見問題,請 按此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本處會繼續處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獲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個案。有關詳情及常見問題,請 按此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 「電子簽證」 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入境處會發予入境許可證。同樣安排亦適用於投資者的受養人。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 3 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 3 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 7 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 1000 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金融資產(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訂立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是確保投資者獲准在香港逗留期間,不會減少他的投資額。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投資者須在單一家金融中介機構 註1 開立一個自己名下的指定賬戶,可作買賣和持有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所述的獲許投資。「獲許投資資產類別」載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之中。有關詳情可按

    上述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之詳情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你須在申請表格内簽署承諾,同   意根據該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該計劃的規則之規範。

    根據該計劃入境的人士,應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 ID 967 和聲明書表格 SF/IM/1611 。如果申請人是投資者的受養人,應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 ID91 和由保證人填妥及簽署的表格 ID 481A 。若申請人是保證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2 ,亦須同時填妥和簽署表格 ID 481B 。有關的表格可在入境事務處總部和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 下載。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 對於房地產投資,最新的土地註冊處記錄和按揭記錄(如有的話)
  • 對於指定金融資產投資,必須確保所委任的金融中介機構已遵從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機構之間所簽訂合約的第4(1)和第4(2)條之規定,而且應提供顯示指定賬戶内持有的資產之最新報表
  • b(ii).對於曾經轉換過投資資產的申請人,若申請人在獲得正式批准之後或在允許逗留期間,曾經轉換過該計劃下的投資資產
  • 申請人必須出示所有相關的交易記錄和文件,以證明是投資資產的絕對受益擁有人和在轉換投資資產時已符合該計劃的規則
  • 申請人和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報告
  • c.申請人也必須提供不時要求的,用以證明在該計劃下的資格和享有權利的資料。如未能提供全部必要文件,將導致個案處理的延誤。
  • 受養人身份
  • 保證人的旅遊證件及香港身份證
  • 受養人的旅遊證件及香港身份證以及
  • 已填妥和簽署的表格ID91、表格ID 481A(由保證人填寫)和表格ID 481B(適用於受養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2
  •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