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涂爾幹把社會條件分解為「正常的」、或「病態的」,正顯示社會有機體本身擁有其均衡點。所謂病態的狀況,是指他「干擾了社會正常的功能」(
ibid
., 54
)
。也就是社會視為平均的、正常的、可謂為正常的狀態,因為它導致社會體系的平衡。涂爾幹便以犯罪的社會事實來說明他心目中正常的與病態的狀況。
犯罪是反常的社會行徑,但幾乎都存在於每一個社會中。因之,在某種程度之內,犯罪被視為正常。只有當犯罪率太高時,才被視為病態。犯罪的適當發生率,也就是平均的數量,可有助於社會的均衡。而且也提供了一個有用的角色,也就是促成社會變遷之有用的角色。他說:「犯罪不僅意涵必須改變之道路業已打開,而且在某些犯罪案件中,它為改變做好安排。只要有犯罪,集體的情緒便會充分地靈活,而發展出新的形式,犯罪有時協助去決定集體情緒因應之形式」(
ibid
.,71
)。
要之,在涂爾幹心目中,社會事實具有功能性,因為這些事實能夠滿足社會的需要,所以它們是有用的,在社會中扮演有用的角色。換言之,社會事實是具有功能的,因為它們對社會有利﹙洪鎌德
2000b
:
3,6-9
﹚。
功能理論除了受惠於社會學領域之外,也從人類學吸收了不少的養分。兩位著名的人類學家賴克立夫
˙
布朗(
Arthur
R. Radcliffe-Brown 1881-1955
)與馬立諾夫斯基(
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
)對原始社會的考察,也為他們的文化活動找出理論的基礎。
賴克立夫
˙
布朗在其名著《原始社會中的結構與功能》(
1952
,
1965
)一書中,細心解釋結構與功能應用到社會人類學是一組有用的概念。與涂爾幹一樣,他相信所有的社會現象都是社會結構直接的成果。不過與涂氏不同之處,他不只研究社會結構,還進一步研究人群的活動。他甚至主張,只有當社會結構與人群活動相互牽連、對照之後,這種研究才會有成。賴克立夫
˙
布朗說社會活動與社會結構之關係構成了一個「功能上的一體」(
funtional unity
),這會造成社會體系某種程度的和諧。
賴氏指稱:「功能牽連到結構,結構乃為諸單位體(
unit entities
)之一組關係。結構的延續是靠著構成單位的活動所形成的生命過程(
a life process
)來維持」(
Radcliffe-Brown 1965
:
180
)。他接著又說:「反覆活動的功能,像對犯罪之懲罰…無異是當作整體的社會生活所扮演的部分角色,因之,其所做的貢獻也就是維持結構共同體之存在」(
ibid.
)。這種說法與涂爾幹視犯罪級懲罰具有某種程度維持社會秩序之不墜,導致集體感受之鮮活,有異曲同工之所在。
馬立諾夫斯基曾經在新幾尼亞附近的特洛布立安島進行原始社會部落生活之田野調查與實地考察。他在瞭解這些原始部落的文化生活之際,發現功能論幾乎與社會體系的相互關係(
interrelations
)以及相互對應性(
reciprocity
互惠性)分不開。他的說法是這樣的:文化的真正單元乃是制度,制度乃是一般的、相對穩定的活動,這些活動所以被組織起來,目的在應付部落緊要的需求。因之,他說制度提供一個功能:一個有用的功能、有用的活動,為的是滿足社會的需要,以及維持社會的均衡。加之,社會的均勢是靠著成員的相互對應性(也就是有給就有取、有取就必須有給之「取予原則」〔
the mutual give-and-take principle
〕)來維持的。換言之,這種取予和相互對應關係也就是馬氏考察特洛布立安島民生活方式所得的結果(
Malinowski 1982
:
46-47
)。
馬氏認為特洛布立安島民生活的指導原則,也就是相互對應互惠的關係,這種關係並不立基於實用物品的交換之上,而常是象徵性物品像頸帶、手鐲、魚、芋等禮物的交換。對該島島民而言,相互對應之關係構成了「基本的心性之展示、之共享、之賦予,而造成了社會聯繫深刻的趨向」(
Malinowski 1984
:
175
)。在這種看法之下,可知該島原始住民相互交換的網絡有其功能,也就是社會生活整合的功能。
在馬氏
1926
年出版的《野蠻社會的犯罪和習俗》一小冊中,他討論了「原始的法律」。原始的法律乃是「能夠導致秩序、同形、和凝聚的數股不同之勢力」(
Malinowski 1982
:
2
)。特洛布立安島民的原始法律之執行,並不靠暴力的壓制,而是靠「一種特殊的機制,也就是互惠性與公開性,而互惠性與公開性是內在於他們社會的結構裡頭」(
ibid
., 58
)。由是可知該島島民所以遵守法律並不是駭怕違法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報復,而是體認他們的社會要求成員克盡相互的、有約束的義務。
馬立諾夫斯基聲稱:原始的法律有三層的功能,第一、在文化層次上它滿足社會擁有經常的和穩定的活動之需要,也就是滿足社會擁有各種各樣的制度;第二、在結構的層次上,法律滿足人們行為規定的需求;第三、在生物學層次上、生理層次上,它滿足人群共同享有、共同負擔的需要。由是馬氏再三強調法律最終的目的在於社會的整合(洪鎌德
1998a
:
50-51
;
52
;
62-63
)。
進入
20
世紀中葉之後,結構功能論有飛躍的進展,其中墨頓與帕森思的貢獻卓著。我們先談墨頓分辨顯性的與隱性的功能論,以及負面的功能(
dysfunctions
),俾以價值中立和客觀的眼光來看待各種的社會功能。
墨頓採用馬立諾夫斯基和賴克立夫
˙
布朗以及其他人類學家對未受現代化洗禮的原始民族之文化研究,並把他們應用到現代複雜的工商社會之剖析。不過他對向來的傳統功能論之三個設準(
postulates
)加以拒斥,這包括(
1
)社會功能上的一體(
functional unity
)之設準;(
2
)普世的功能論之設準;(
3
)無可取代(
indispensability
)的設準(
Merton 1968
:
81-87
)。
社會功能上的一體性之設準是說每一種文化活動或信念,不只對社會有益,也對生活於其中之每一個人也有益。普世功能論之設準認為所有的社會結構對整個社會有正面的、積極的後果(
consequencies
)。至於無可取代的設準則涉及兩個預設的說詞。其一、某些功能並非發揮不可,否則社會無法存續、必然崩潰;其二、某些社會結構無可取代,這些結構在完成某些功能。由於對上述三種傳統的功能論之質疑、挑戰、乃至拒斥,墨頓引進負面(消極)功能的新觀念,也分辨了顯性的功能與隱性的功能之不同。
墨氏指出功能是那些可以觀察到的後果(
consequencies
),卻有助於體系的適應與調整。反之,反功能或負功能是觀察得到的後果,其特質在「減輕體系的適應和調整」(
Merton 1968
:
105
)。這一概念在傳統的功能理論中正是普世功能論的設準所忽視的,蓋後者強調所有的功能之單位都以正面的方式在維持社會的整體。墨頓一反此一設準,指出任何的事項都會造成正面與負面,也就是正功能與負功能的後果。他認為這些後果對社會中不同的群體之經驗是相對的,對甲群體好,未必對乙群體也好。所以必須指出:「這種功能究竟對誰有利?對誰不利?」。是故對甲群體有利的功能,有時對乙群體變成不利的、負面的功能,特別是衝突理論便建立在負面功能的分析之上。
墨頓進一步分辨顯性的(
manifest
)功能與隱性的(
latent
)功能。前者為「客觀的後果,對體系的適應和調整有所貢獻,為體系的成員刻意的(
intented
)和承認的舉措」。反之,隱性的功能為「既非刻意,也非被承認之功能」(
ibid
., 105
)。由於墨頓對功能重加界定與形塑,由是功能的概念便轉趨普遍性和價值中立性(客觀化)。蓋使用「後果」可以看出它們對社會體系正面或負面的貢獻,或是社會成員對功能刻意追求的心向,以及承認這種功能之存在,或價值的心態。
此外,墨頓倡說「中程理論」(
theories of middle range
),發展一項普通的或稱大理論之間中間性的解釋模型,也就是介於「大理論」(
grand
theories
)與「工作假設」(
working hypotheses
)之間,既非大而無當、渺不可及,也不是瑣屑簡單的說詞,為社會學界所稱道(洪鎌德
1998a
:
144-145
)。
把墨頓顯性的與隱性的功能之學說應用到挪威女傭法析辨之上,就可顯示這一學說之現實關聯性(
Trevino 1996
:
316-317
)。
挪威女傭法係
1948
年挪威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法律社會學者敖伯特(
Vilbelm Aubert
)分析這種法律所隱涵的顯性的功能和隱性的功能。
當挪威國會的左右政黨在議會上引進這一涉及家庭雇傭女幫手的法條時,其顯性的功能反映了左右黨派相互衝突的政治恥觀點。左派視此法在保護女傭工作權利,改善其家務勞動之條件。右派,也就是保守派的觀點則在維持主婦發號司令指揮僕役的權益,也就是保障家庭的隱私權。
此法頒佈兩年後,敖伯特及其合作者進行研究,俾測出這一新法律對女傭和主婦產生何種的影響。詢問、測試、衡量的結果顯示這一新法律在效率上並沒有多大改善女傭的工作條件。特別是女傭利無用此一新法律控告僱主的案例不多。結論是挪威的女傭法並未達成改善工人的顯性的功能。不過新法的頒佈卻完成了一項與雇傭關係無關的隱性之功能,也就是國會中左右黨派的妥協。這種法律能夠通過意識形態針鋒相對的議會之兩大陣營之對抗,正顯示它也有其不明顯的功能。由是可知法律隱性的功能為「在相反的利益有可能把政治人物及他人撕裂的情況下,恢復了平靜與諧和」(
Aubert 1967
:
112
)。
從上面的案例之考察與驗證,可知墨頓分辨社會結構中後果(
consequencies
)的正負,以及顯性的與隱性的功能,確有真知灼見。以下我們討論當代美國乃至全球最著名的社會體系論著者帕森思的法律學說。先介紹其生平著作與社會學理論,然後析評其法律觀。
(三)帕森思的生平、著作與學說主旨
帕森思的行動理論是涉及現代人、文化、社會及它們的演展之學說,採用的為韋伯、涂爾幹對現代社會大規模的考察,包括學習理論、人類學的功能理論和佛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和心靈動力學。他這種史無前例的理論綜合是造成行動理論多面發展的驅力。帕氏還把行動理論同控導學(
cybernetics
)、結構語言學、投入與產出經濟學、微遺傳學(
microgenetics
)牽連在一起,目的在加強社會學同其他行為科學之聯繫。
帕森思的社會學集中在考察社會主要的制度之普遍與發展的特徵之上。他對社會概念上的理解是建立在社會體系總(全稱)的模型(
the more generic model
)底基礎之上,目的在為人類互動有組織的形式之自我保持的要素,標識其特別之處。任何互動的組織要求其參與者的成員做出親身的參與和承諾,俾共享與共守文化的規範,也就是成員自動自發的動作、行動、行為都能推行與加強這些文化的價值。
帕森思於
1902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於美國科羅拉多州史普林(
Springs
)城,其父曾進入耶魯大學神學院接受神學教育,並被封為公理會的牧師。由於開明,竟然接受達爾文的進化論,主張科學對信仰的輔助功能,被推崇為一位「社會福音的傳道師」(
social gospel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全家移居紐約市,使年輕的帕森思得進入哥倫比亞大學實驗中學就讀。
1920
年他進入
Amherst
學院唸書,雖主修生物學,卻對社會科學興趣最濃。進入研究所階段,他致力於社會學和經濟學的分辨,從此為他日後致力理論的研究奠下基礎。
1924
年至
25
年帕森思以游學的方式至倫敦經濟學院(現時倫敦政經學院之前身)進修,係受到政治經濟學大師拉斯基(
Harold J. Laski 1893-1950
)和經濟史教授陶尼(
Richard Henry Tawney
1880-1962
)之吸引。這時他也旁聽社會學演化論者霍布豪斯(
Leonard T. Hobhouse 1864-1929
)以及金斯貝(
Morris Ginsberg 1889-1970
)、坎南(
Edwin
Cannan
)等人的課。但此一時期,他收穫最大的,則是參與馬立諾夫斯基有關〈魔術、科學和宗教〉一論文(
1925
)的研討會,對後者攻擊進化的實證主義印象深刻。蓋馬氏不同意「野蠻人」的理性是縮小的,文明人的理性是擴張的說詞。馬氏對當成體系來感知的文化闡釋其功能,也就是視文化為各部分組成,背後潛藏著大同小異的生理與心理需要、以及社會需要。儘管文化呈現著不同的形式,這些觀點對帕森思都產生歷久彌新、終生難忘的印象。
在他結束倫敦經濟學院第一年課程之前,帕森思獲得學生交換研究的獎學金,而得有機會改赴海德堡大學留學。儘管韋伯已於
1920
年逝世,但其影響在海德堡及西南德還廣泛留存。整個德國學界深受黑格爾以來的歷史觀念論的沖擊,認為人的行動深受文化理念的決定,每一文化受其時代中主流精神的薰陶,也反映了其時代精神、歷史精神。這種觀點與馬克思的唯物史觀是不同的。韋伯的研究途徑則是新康德學派的「第三勢力」、「第三條路線」,這是帕森思所嚮往、所追隨的學術道路。
帕氏在註冊後,跟韋伯之弟阿爾弗烈德•韋伯(
Alfred Weber 1869-1958
)學習文化社會學,也參與後者跟卡爾•曼海姆,以及薛爾丁(
Alexander
von Schelting 1894-1963
)討論韋伯之社會科學方法論。此外,接近韋伯兄弟之經濟學者薩林(
Edgar Salin
)成為帕氏博士論文的指導老師。除此之外,帕氏還跟雅士培(
Karl Jaspers 1883-1969
)研究康德的哲學,並透過雅士培對「瞭悟」(
Verstehen
為韋伯所倡說,而由雅士培闡釋)的發揮,而澄清了帕氏對方法論的疑惑,這有助於他以後翻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一書。
藉著韋伯與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研究途徑的歧異,加上宋巴特(
Werner Sombart 1863-1941
)對現代資本主義的通盤考量,帕森思終於在海德堡大學完成其博士論文。題目是《最近德國文獻有關資本主義之概念》,而於
1929
年獲得哲學博士學位。
在
1928
年與
1929
年帕氏利用其博士論文之章節發表兩篇文章,為其後學術生涯拍板定調。其一為仿效馬克思、韋伯與宋巴特視西方資本主義為歷史上一個獨特的體系,這一體系的市場規律與明顯動機(利潤的追求)反映了文化的制約情形。其二,他拒絕接受宋巴特對資本主義獨特性過分理想化的看法,也反對馬克思以單線演變、物質的觀點來指陳資本主義的產生。反之,他贊成韋伯在其作品《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
1904-1905
)中,對上述宋巴特和馬克思理論的調和折衷。他還在
1930
年將韋伯此一重要著作譯成英文。他支持韋伯歷史與比較的分析和多線的進化觀,把歷史譬喻為枝葉繁茂的大樹(
branching tree
)。
但帕森思並不盲從韋伯的主張,對後者也有所批評,譬如批評韋伯未能貫徹歷史與比較的分析方法,對「理念類型」的隨機因應之態度、對社會缺乏體系的模型等等。另一方面他讚美馬克思對資本主義始終如一的體系觀,以及「體系裡頭階級利益的基礎之改變,才能〔把資本主義〕的浮濫誤用補救過來」。他也承認德國的社會學有關社會生活的動力之起點為馬克思。這種說詞比紀登士把馬克思列為經典社會學開山鼻祖的三人(另兩人為涂爾幹和韋伯)之一,還提早了
40
年(洪鎌德
1998b
:
105,110
;
2001c
:
17-18
)。
在尚未獲得博士學位的
1926
年,帕森思便返回美國,在哈佛大學經濟學系執教。他編輯了同系資深教授陶悉格(
F. W. Taussig
)的經濟理論之講稿。陶氏在宣揚英國新古典派大師馬歇爾(
Alfred Marshall 1842-1924
)的經濟學說。這些講義編排的工作有助於他把經濟學與社會學加以聯結,也造成他思考經濟學與社會學必然成為一個理論矩陣中佔有中間位置之兩種學科。這也是促成他為社會行動尋找一個普遍的、一般的理論之肇始。
1931
年哈佛大學成立社會學系(首位系主任為
Pitrim A. Sorokin 1889-1968
),帕氏也隸屬創始教員的行列。其首屆研究生包括墨頓、戴維斯、韋廉斯(
Robin
M. Williams Jr.
)、穆爾(
Wilbert E. Moore
)。他們身受帕氏分析才華、廣博學識、待人熱誠等幾種特質所吸引。學生的支持和鼓舞導致老師的勤勉,而使理論計畫得以壯大。
由於從經濟學系轉向社會學系教學,使帕森思不受經濟學技術性的概念、方法、模型所束縛,而能夠把非經濟的,而為社會的、文化的、心理的因素引進經濟理論內,自然其視野更為廣闊。他的第一本重要的著作《社會行動的結構》遂於
1937
年出版,被當成是一部卓越的作品,後來也被推崇為經典之作。其中對資本主義的研究已不限於德國,而擴大為歐洲各國,特別涉及英、法、義等國所做的比較,也圍繞著馬歇爾、涂爾幹、韋伯和巴雷圖等學者的主張加以闡述。這應是第一部以嚴謹的方式把涂爾幹、韋伯和巴雷圖的主張介紹給英美的社會學界,而成為英美瞭解歐陸社會學理論的導引。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帕氏的興趣擴及人類學與心理學,一度參與剛成立的波士頓心理分析研究所,而接受佛洛依德的心理分析理論。
1946
年哈佛大學成立社會關係學系,帕氏出掌系主任職長達
10
年之久,在其後
20
年間著名的心理學家、人類學家與社會學家紛紛加入,造成帕氏聲譽的高漲。
要之,
1940
年代帕氏對行動的架構繼續經營與深入分析,而成為
1950
年代兩本主要著作的藍本。這是中年時期帕氏學術成就的擴大,其主題圍繞著現代化(
modernization
)的問題打轉,延續韋伯與涂爾幹對現代化理論而有所發展。自
1960
年代中期之後,他關心的是新的演化論,而把注意力放在古代社會及其演變之上,目的在找出社會變遷的順序以進的各個階段及歷史變化的次序。
在
1950
年代末,帕氏的理論雖然引發爭議,但卻是美國學術界盡人皆知的名教授、名學者。
1967
年被選為美國社會科學與人文(藝術)學院的主席,標誌個人生涯的最高點,也顯示戰後美國國力的巔峰與大學校譽的頂尖。
造成他戰後聲譽的崇隆之原因,第一為
1950
年代初的功能論;第二為
1960
年代末期功能-進化的模型。這些學說涉及現代職業、經濟組織、教育、社會層化、家庭、老年與兩性、兒童的社會化、疾病與心裡健康、反文化、偏差行為、民主化過程、法律、官僚體制、種族問題、宗教世俗化和科學各種各樣的問題。由於他把這些問題以散文體的型態,也是以中程理論的方式呈述出來,而引發學者、專家的興趣。
帕氏比較完整的理論架構出現在其第二部主要作品之上,這是指
1951
年出版的《社會體系》而言。此外,他與席爾斯(
Edward Shils
)合編的文集《邁向行動的一般理論》(
1951
),也把早期社會行動論做更仔細的闡述。這兩部中年著作強調社會體系下的次級體系有社會的、文化的與人格的三個重大、重要的成分,另外把政治與經濟當成特別的社會體系來看待(洪鎌德
2001b
:
32-33
)。從早期到中期有關社會行動理論的改變為從個別的行動者轉化為社會化諸個人在選擇方面的相互倚賴,其中涉及的不只有社會的互動,更注意到人類學和心理學的因素。換言之,個別的或集體的行動者以情境為取向,而行動者也是受到文化薰陶,帶有特殊人格特質的活動者。
1973
年帕森思從哈佛大學退休,但教學與寫作不輟,且在賓州大學、布朗大學、拉格斯大學、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和日本關西學院(
Gakuin
)大學講課。這段時間其著作為
1977
年出版的《社會體系和行動理論的演變》以及
1978
年出版的《行動理論與人類條件》。而後帕氏於
1979
年赴海德堡接受慶賀取得該大學博士學位
50
年,當年
5
月
8
日病逝於慕尼黑旅次,象徵一個社會理論思潮的結束(黃維幸
1991
:
190
)。在他逝世之前,正著手另一鉅作的撰述,暫時定名為《現代社會之整合》,是他企圖把過去
30
年間有關對現代化多面向的分析做一綜合性的舖陳,可惜未完搞,而哲人遽逝,留下部分遺稿則等待整理與發表(
Martel 1979
:
609-630
)。
(四)帕森思的社會體系論
在受到韋伯、涂爾幹、巴雷圖、和米德(
George Herbert Mead 1863-1931
)等人學說的影響,帕森思在
1937
年出版《社會行動的結構》一巨著,闡述了行動自願性、自發性的理論(
voluntarist theory of action
)。他認為社會學分析的起頭為「動作」(
the
“
act
”
)。動作涉及個人所引發與進行的社會行動。社會行動是自願自發的,也是具有意義與心向的。原因是個人處於特殊的境況(社會情境)之下,經過考慮之後,自願自發地,同時也是理性的決定,採取何種的行徑,俾達致特定的目標。
1951
年帕森思出版了最重要的,也是最著名的作品《社會體系》,指出人群社會行動相互關聯,形塑了概念上的社會體系。他指出:「社會體系包涵了眾多個別的行動者,他捫互有來往,而處於有形的,或環境的情境之下」(
Parsons 1951
:
5-6
)。因之,社會體系並非只是國土範圍內的社會而已,而是任何一個單元(小至情侶、補習的師生,大至世界寰球的社會),在其中很多的互動不斷地產生,這些互動不限個人與個人、人群與人群,也是社會與社會、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來往、交換。是故我們可以把社會當成一個社會體系來看待,而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則看成社會體系的次級體系,法庭或法學研究機構又是法律制度的次級體系。是故大的體系,包含中的體系,中的體系再包含小的體系,成為層層包圍,也是層中有層、圈中有圈,這便是體系論或系統論的特質。要之,法律一旦本身成為一個社會體系,那麼屬於法律所管轄、所牽涉的事物、機構、諸如法條、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法庭、監獄,甚至以法律為專業(律師、檢察官、法官、書記官、法學者、獄吏等等)的人士,都成為法律的次級體系、次級系統。
一個社會體系所以能夠存續與發展,靠的就是四個「功能上的無上命令」(
functional imperatives
)。帕氏認為任何的社會體系都少不了下述四種功能上的無上命令:(
1
)適應(
adaptation
,簡稱
A
);(
2
)目標達致(
goal
attainment
,簡稱
G
);(
3
)整合(
integration
,簡稱
I
);和(
4
)潛勢力(
latency
,簡稱
L
)。這四種無上命令的英文縮寫合起來變成一個特殊的字
AGIL
。帕氏說社會體系之再生與永續經營就建立在
AGIL
四大功能的範疇與運轉之上。
適應是指體系要從其周遭的環境吸取必需的資源、養分、訊息,來分配給體系的各部分,俾作為體系活動的能源與認知及其處境的憑據。
目標達致或追求是指體系要能夠界定與分辨目標的大小緩急,也涉及體系怎樣運用其所擁有的資源、能源、認知能力,以及解決問題的手段與策略,去追求目標、落實預定的計畫。
整合意指體系必須管制、協調、促進體系內諸次級體系,乃至同級其他體系,或上級超(大)體系之間的聯繫。為此它必須能夠把其他鄰近的同級體系之投入與產出之交換,妥善處理。體系也要把其他三種功能的無上命令(適應、目標達致、潛勢力)之間的關係,做出調整與整合,而使體系的持續與再生成為可能。
潛勢力又稱類型保持(
pattern maintenance
)和緊張處理(
tension management
)。它意指體系必須保持某種程度的前後一致、連貫性、持續性。也就是藉激發其成員的動機,使其行為符合(
conform
)體系之要求,而最終使體系之行為趨向一致性,使體系自成其類型、自成其典例,而有異於其同級的其他體系。潛勢力也意涵體系必須解決其成員的諸個人所體驗的緊張、壓力。簡言之,
AGIL
的四種功能的發揮可以保證體系能夠控制衝突、脫序、離經叛道之行為,而保持了體系之均衡。
帕氏強調在今日工商業發達的西方先進社會中,其重大特徵為上述四大功能達到驚人程度的相互分離,並且與同樣獨立的次體系之間產生一一對應的關係。在次體系中有所謂的「社會共同體」(
Societal Community
),主要著眼於社會聯帶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調系統。法律對這一系統具有特殊的聯繫。因此,對社會進行分析,固然可以從功能的分殊以及滿足的要求之途徑著手,但還可以採用另一種方法,就是從規範性的結構(
normative structure
)著眼。帕氏就用這種方式來分析社會,認為社會的規範性結構由四項排列有序的要素組成:價值觀、社會規範、集體活動和個人角色。其中社會的價值觀是「社會成員共同持有關於理想的社會之概念」(
Parsons 1960a
)。價值觀成為社會體系內部規範性結構一個組成的部份,它是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社會規範是基本價值觀的適用。集體則為社會規定場合的活動模式,如行政機關、商業機構、學校、家庭、工廠等。至於個人角色,則是附加於個人活動之上的規範性期待。當人們以集體成員身分參加活動時候,他們必須意識到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上述四項結構表面上似乎為靜態之物,但卻構成社會變遷理論的基石,例如價值觀控制了集體活動的方式,集體活動決定了諸個人所扮演的角色。從價值到規範,經過集體再到角色逐級而下的貫穿運動,對體系的穩定與變遷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帕氏的理論中,存在兩種方向的運動,其一為自下而上的適應運動,產生壓力、促進社會變革;其二為自上而下的控制運動,加強體系對其成員之約束,以求社會的穩定。社會變革與社會穩定的較勁造成社會的變遷。
帕森思其後綜括他對社會體系的全面理論(
general theory
,或稱一般理論、普遍理論)指出:社會體系是結構分殊,圍繞著兩個縱橫主軸而展開的概念。縱橫兩主軸在各自分裂為兩個對立面(
dichotomies
)而成為四個「基本問題」,在衍生為四個功能上無上的命令。
在橫軸上可以分歧出內部與外部的指涉事項(
references
):第一組的功能涉及體系及其外在情境之關聯,這就是涉外的、外部的層次。第二組的功能則涉及體系內部各單位類型的穩定性之保持,以及各單位彼此之間趨向整合的適應問題。要之,這一主軸牽連到社會結構上下位階的次序(
the hierachical dimension
)。
在縱軸上,體系展示了涂爾幹式的分工。藉由分工不同而又造成整合的部分完成了「有機的連帶關係」(
organic solidarity
)。就行動而言,這是手段與目的之分化,可以用工具性和消費性(
instrumental and consummatory
)來做為分辨的基準。就對應內外指涉架構之不同,消費性的優先為目標達致和整合的功能。如以工具性的優先來析論,則適應的功能與保留類型和管理緊張之潛勢力扮演主要的角色,這是把體系當成總體來對待其外在環境而言的。
綜合上述,我們依帕氏的圖樣來呈現體系的功能。
圖一
社會體系四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