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北京市
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
,
对房山区
8
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
,现将查处
情况
通报如下:
1、
北京窦店龙凤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龙凤宾馆
)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北京林东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小面)
当事人餐具未及时消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于庄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主食厨房)
当事人擅自改变后厨经营布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逢程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羊棒骨)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永山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火炉火)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操作间环境整洁、餐具清洗消毒后未保持清洁、餐具与不洁物一同存放、不具有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熙小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记顺合)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餐具用后未保持清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洺江餐饮中心(半天妖烤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8、北京雄英餐饮有限公司(山西面馆)
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3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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