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瑗
播报
上传视频
汉大将军窦武之曾孙
本词条缺少
概述图
,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
编辑
吧!
人物生平
窦瑗年十七,便荷帙从师。游学十载,始为
御史
。转
奉朝请
兼
太常
博士,拜大将军、
太原王
尔朱荣
属官,因是为荣所知,遂表留瑗为北道大行台
左丞
。以军功赐爵阳洛县男,除
员外
散骑常侍
。瑗以拜荣官,赏新昌男。因从荣东讨
葛荣
,事平,封容城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后除
征虏将军
、
通直散骑常侍
,仍
左丞
。瑗乞以容城伯让兄叔珍,诏听以新昌男转授之,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尔朱世隆
等立长广
王元晔
为主,南赴
洛阳
。至东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废之。瑷执鞭独人禁内,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广陵,愿行尧舜之事。"晔遂禅焉。由是除
征南将军
、金紫
光禄大
。敷奏侃然,前废帝甚重之。
天平中,除
镇东将军
、
金紫光禄大夫
。寻除广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称。广宗民情凶戾,前后累政咸见告讼。惟瑗一人,终始全洁。转中山太守,加
征东将军
。声誉甚美,为吏民所怀。及
齐献武王
班书州郡,诫约牧守令长,称瑗政绩,以为劝厉焉。后授使持节、本将军、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为齐献武王
丞相
府右长史。瑗无军府断割之才,不甚称职。又行
晋州
事。
除大宗正卿,寻加卫将军。宗室以其寒士,相与轻之。瑗案法推治,无所顾避,甚见仇疾。官虽通显,贫窘如初,清尚之操,为时所重。领本州大中正,以本官兼廷尉卿,卒官。赠本将军、太仆卿、济州刺史,谥曰明。
亲属成员
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门。何者?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大父母,皆勿论。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未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愚,辄以为惑。昔
楚康王
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为王御士而上告焉。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王遂杀子南,其徒曰:"行乎?""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曰:"杀父事仇,吾不忍。"乃缢而死。注云:"弃疾自谓不告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春秋》讥焉。斯盖
门外之治
,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于父,同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知母将杀理应告父;如其已杀,宜听告官。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杀己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镜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脱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为训诫。诚恐千载之下,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论。以臣管见,实所不取。如在淳风厚俗必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子得告"之条。父一而已,至情可见。窃惟圣主有作,
明贤
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大,非下走顽蔽所能上测。但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评议。
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
文姜
出故。服虔注云:'
文姜
通兄
齐襄
,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瑗复难云:
寻局判云:“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瑗以为《
易
》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乾天也,故称父;坤地也,故称母。”又曰:乾为天,为父;坤为地,为母。《礼丧服经》曰“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期。尊卑优劣,显在典章,何言访古无据?”
局判云:"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瑗案典律,未闻母杀其父而子有隐母之义。既不告母,便是与杀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此子独得有所之乎!
局判又云:"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
文姜
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于兄
齐襄
,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瑗寻注义。隐痛深讳者,以父为齐所杀,而母与之。隐痛父死,深讳母出,故不称即位,非为讳母与杀也。是以下文以义绝,其罪不为与杀明矣。《公羊传》曰:"君杀,子不言即位,隐之也。"期而中练,父忧少衰,始念于母,略书"夫人逊乎齐"。是
内讳
出奔,犹为罪文。传曰:"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注云:"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子义。善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以大义绝有罪,得礼之衷,明有仇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庄之际,齐为大国,通于
文姜
,鲁公谪之。
文姜
以告
齐襄
,使公子彭生杀之。鲁既弱小而惧于齐。是时天子衰微,又无贤霸,故不敢仇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齐曰:"无所归咎,恶于诸侯,讲以公子彭生除之。"齐人杀公子彭生。案郎此断,虽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事遂停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