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 只,存续金额 16.40 亿元 。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中期报告 ,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