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用人单位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企业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因用人单位
被依法宣告破产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因用人单位
被吊销营业执照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因用人单位
被责令关闭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因用人单位
被撤销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因用人单位
决定
提前解散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用工单位
被依法宣告破产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用工单位
被吊销营业执照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用工单位
被责令关闭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用工单位
被撤销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用工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
不再继续经营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
劳务
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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