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的先人传说,是古代东方“九黎”中的一支,后往湖北、湖南方向迁徙。到了秦汉时期,瑶族先民以长沙、武陵或五溪为居住中心,在汉文史料中,与其他少数民族合称“武陵蛮”、“五溪蛮”。南北朝时期,部分瑶族被称为“莫徭”,以衡阳、零陵等郡为居住中心。《梁书•张缵传》说:“零陵、衡阳等郡,有莫徭蛮者,依山险为居,历政不宾服。”这里的“莫徭”,指的就是瑶族。隋唐时期,瑶族主要分布在今天的湖南大部、广西东北部和广东北部山区。所谓“南岭无山不有瑶”的俗语大体上概括了瑶民当时山居的特点。唐末五代时期,湖南资江中下游,以及湘、黔之间的五溪地区,仍有较多的瑶族居住。宋代,瑶族虽然主要分布在湖南境内,但已有一定数量向两广北部深入。元代,迫于战争的压力,瑶族不得不大量南迁,不断地深入两广腹地。到了明代,两广成为瑶族的主要分布区。明末清初,部分瑶族又从两广向云贵迁徙,这时,瑶族遍及南方六省(区),基本上形成了今天的分布局面,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明中叶以后,部分瑶族由广西、云南进入越南、老挝、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成为他国居民。
瑶族是一个富有反抗斗争精神的民族。早在东汉时期,包括瑶族先民在内的“长沙武陵蛮”曾反对汉王朝的统治。《资治通鉴》说:“武陵蛮精夫相单程等反”,“长沙蛮反,屯益阳,零陵蛮寇长沙”。唐宋以来更多次地爆发了反抗斗争。
唐末,黄巢农民军经过广东北部和湖南南部时,当地包括瑶族在内的“诸蛮”群起响应,或在乱世中据瑶山“完垒自守”,保境安民,或与农民军相呼应,互为倚仗,大败官军。宋代,湖南桂阳、宜章、靖州等地瑶族人民不堪忍受宋王朝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与民族压迫,相继起兵反抗,转战岭南,有力地打击了宋朝统治,迫使统治者作出让步,并对民族政策作了一定的调整。元代瑶族人民反抗元朝统治的斗争达四十余次之多。明代广西地区大藤峡瑶民起义,从明洪武四年(1371年)以后的一百多年里,斗争此起彼伏,烽火绵延各地,是瑶族古代史上规模最大、反抗最激烈、影响最深远的一次起义。清代,瑶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接二连三,持续不断。顺治、康熙年间,广东的韶州、连阳、连南,广西的富川、恭城,湖南的兴宁,先后燃起了斗争的烈火。道光年间,赵金龙领导的瑶民起义,蓝正樽领导的瑶民起义,雷再浩领导的瑶民起义,以及咸丰年间李天参领导的瑶民起义,光绪年间黎水保领导的瑶民起义,都给清王朝以沉重的打击,加速了清王朝没落和灭亡的进程。太平天国革命领袖洪秀全、冯云山在起义前,长期在瑶、壮杂居的广西桂平市紫荆山秘密活动,在瑶、壮人民的掩护支持下,积聚和壮大了革命力量。当时广西大瑶山的高秀、奔腾、花炉、横冲、落田、王田等村屯半数以上瑶族群众参加“拜上帝会”,携带猎枪前往金田参加起义。罗香的龙坪村那历屯至今尚有两处地方保留“上帝坪”的称呼。从金田起义始,瑶族人民就积极投身于太平天国起义,作出很大的贡献。瑶族人民踊跃参加太平军,随军北伐。到达南京后,还有瑶族军士三千人。瑶族战士英勇善战。如忠王李秀成的五千人卫队,在上海之役以前从未打过败战,或背对敌人逃炮,他们全部来自忠王的故乡广西,其中有很多是瑶族。瑶族女兵,攀援岩谷,如履平地,勇过于男子,南征北战,为太平军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鸦片战争以后,瑶族人民积极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光绪初年,法帝国主义觊觎两广和云南,频频派出传教士深入到一些瑶山,建立教堂,充当据点,勾结官府,欺压瑶族人民,并进行间谍活动,刺探军情。中法战争爆发之际,法国派兵侵占云南麻栗坡县、马关县一些地区,强行征丁派款,实行殖民统治,又暗中偷移界碑,企图侵吞我国疆土。这些侵略行径激起了瑶族人民的义愤,光绪三年(1877年),云南麻栗坡、马关地区瑶、壮、苗人民以刀、矛、弩、箭、火枪等武器,与法国侵略者进行英勇不屈的斗争,迫使法国侵略者在九年之后将猛洞一带7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归还我国。宣统元年(1909年),广东连南瑶族人民在李观梅领导下,联合人民,捣毁了三江教堂和教会学校,表现了瑶族人民爱国主义斗争的精神。
19世纪末20世纪初,瑶族人民踊跃参加辛亥革命运动,参与了孙中山亲自布署发起的“上思战役”、“河口战役”。广西恭城瑶族人李苍霖,早年加入同盟会,成为积极分子,参与了广西同盟会的组织与活动,柳州起义失败后,到广州寻找孙中山,后被捕牺牲。瑶族人民与其他各族人民一道,为推翻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辛亥革命胜利后,为了谋求民族解放,掌握民族命运,瑶族继续进行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1926年12月,在毛泽东亲临指导的湖南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解决苗、瑶决议案》,指出要帮助苗、瑶族人民的解放。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瑶族聚居的今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区,曾经是红七军的革命根据地。瑶族人民踊跃参加了百色起义和右江革命根据地的建设。邓小平、张云逸领导成立的红七军,还组建了大部分由瑶族子弟参加的独立连。红七军主力北上后,红七军第二十一师师长韦拔群曾带领该师特务连留守右江,很快又扩大到三个团。他的师部和右江工农民主政府就设在今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1933年,在桂北灌阳、全州、兴安等县的瑶民,举行反对政府残暴统治的武装暴动,给桂系军阀以很大的打击。
在解放战争中,各地瑶族人民纷纷参加当地的游击队,开展武装斗争。在现今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老革命根据地,瑶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壮、汉等人民一起组织革命武装,举行万冈起义,配合东兰、凤山的起义队伍,于1947年攻下了万冈县城,坚持不懈的斗争,并于1948年在西山成立县人民政府,组织以瑶、壮族为主的西山主力大队,主动出击,先后解放了万冈(今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两座县城,迎接解放军的到来。桂北自1945年成立抗日游击队后,经常活动在兴安、全州、灌阳、灵川等瑶族地区。1948年10月,队伍扩大到1300多人,成立桂北人民解放总队,总部就设在全州县东山瑶族地区。瑶族人民除大力支持游击队活动外,还派出了自己的优秀子弟参加游击队伍,并传送情报、站岗、放哨、供应粮食、掩护伤病员等。其它地区,如十万大山、桂中、桂东、粤北、云南文山等地的瑶族群众地纷纷组织或参加游击活动。1949年冬,随着人民解放军大举南下解放两广、湖南,各瑶族地区的游击队配合行动,使解放战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在宋、元、明、清时代,广西西部和云南的瑶族地区都曾受土司制度的统治。清朝曾在瑶族聚居地区设置“瑶长”、“瑶练”等职。民国政府统治时期,设立相当于县、区一级的“化瑶局”、“安化局”和“设治局”。后来又改设区、乡、村,建立保甲制度。除此之外,在一些瑶族聚居区还残留若干带有原始特点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有“巴引”、“油锅”、“瑶老制”和“石牌制”等等。
“巴引”组织是广西金秀茶山瑶的一种血缘组织,意为“血缘亲族”或“血缘家族”。其规模不大,一般以三、五户为多,十户以上的极少见。每个村有多个“巴引”组织。“巴引”组织大都共同占有山林、山场和河流,供大家狩猎、捕鱼和耕种。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在生产、生活方面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尤其是在处理丧事和本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械斗时,“巴引”各户成员定会鼎力相助,绝不袖手旁观。到了20世纪40年代,随着民国政府在大瑶山实行保甲制度,“巴引”组织开始走向松散。新中国成立后,巴引组织很快瓦解了。但巴引组织的一些优秀传统,如扶危帮困,互助合作等精神,在瑶族中还广泛存在。
“油锅”组织,瑶语称“委腰”,是广西南丹县白裤瑶的一种以地域血缘为纽带的同姓父系宗族组织,由同一锅吃饭的,即同一祖宗的父系大家族组成,大家互相帮助,共御外敌,以免本族人被排挤破灭,或被外族歧视。也有少数“油锅”经过全体成员商定同意之后,才吸收极个别外姓人加入。每个“油锅”都是一个单一的整体,都有自己的疆界和领域,最小的由三户组成,最大的有十五六户。姓氏大的可以分为多个“油锅”。“油锅”与“油锅”相互平等,没有特权。每个“油锅”都有一个男性长者为头人,有集体的田和地。“油锅”有不成文的传统规约,内部成员不得婚配,也不能与其他民族通婚,要齐心团结,自觉服从头人的指挥。
“瑶老制”是瑶族固有的一种带有原始民主性质的社会组织形式,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酋长制度。“瑶老”是一种总称,在各地分别有“庙老”、“寨老”、“村老”、“目老”、“社老”等不同称呼。不同称呼的瑶老制,其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称为“庙老”、“寨老”的地区,每个村寨都有一个瑶老,瑶老一般由神判决定,而非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负责选项择农时,调解各家族、各家庭纠纷,主持全村性的宗教祭祀活动和组织领导村人共同抵御外敌入侵,平时参加劳动,无偿为公众办事,不享有特权。在这类地区,一个村寨内通常居住多个不同姓氏的血缘家族公社,每个家族公社各有其头人,村寨土地归个体家庭私有、家族公社公有,或村寨公有。在称为“村老”、“目老”的地区,瑶老一般由选举行产生,有两个或三个。“村老”、“目老”组织村社生产生活、主持宗教祭祀、指挥作战,无偿为村社成员服务,不称职的随时都有可能被罢免。土地一般属于村社公有,分给个体家庭耕种。个体家庭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新中国成立前,广东连南县的八排瑶还存在着一套比较系统的“瑶老制”。瑶老有“天长公”、“头目公”、“先生公”、“烧香公”、“掌庙公”、“放水公”、“户长公”。天长公是这一瑶排的最高首领,由各姓、各房的老人通过民主选举出任,一年一换,一个人一生只能担任一次,主要负责调解纠纷、处理盗窃事务和对外作战时的指挥。头目公两年一换,是天长公的副手,协同先生公负责选择农事活动日期,并在排内高声通知大家。烧香公和掌庙公负责宗教活动。放水公负责掌管灌溉和食用水道的分派。户长公负责催收赋税。每排(村寨)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公共大庙和共同的宗教活动。各排平时各自为政,遇有外敌入侵,可以召开各排“瑶老”联席会议,商议共同行动。所有这些瑶老,一般都不脱离生产,但每年需由每户凑一、二斤米给他们作报酬。这种瑶老制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农村公社组织。
广西金秀大瑶山和贵州荔波等地的瑶族山区,还存在“石牌制”政治组织形式。所谓石牌制,即是把一些经过大家共同议定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的原则,订成若干具体条规,然后将条文刻于石牌上,立于公众集会的场所,要求全体寨民共同遵守的习惯法,又叫石牌律(法)。后来还出现将石牌条文写于木牌上或纸上的,分别称为木板石牌和纸石牌。金秀大瑶山的一个小石牌,由一至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而成“大石牌”,最大的是1911年形成的是由“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组成的“总石牌”。执行“石牌律”的人叫“石牌头人”,也有大小之分。石牌头人既非宗教领袖,亦非生产头人,而是在保护生产、调解纠纷、防止偷盗、制止坏人骚扰和防御土匪等方面发挥作用。石牌组织的重要活动是“会石牌”,即召开石牌会议。如有违犯石牌律,石牌头人有权对违犯者实行罚款、罚酒肉、鞭打,甚至处死,故过去金秀大瑶山有“石牌大过天”的说法。对外发生械斗或有土匪入侵时,他就负有指挥“石牌丁”进行战斗的权力。后来,石牌又往往兼任民国政府的乡长、村长、甲长。石牌头人虽然有很大的权力,但他办事必须公道,合乎“石牌律”。如办事不公,失去群众的信任,甚至其本人严重犯法,引起公愤,也会被罢免,甚至被逮捕或处死。到1933年前后,大部分石牌组织都被取消了,只有小部分石牌组织一直保留到新中国成立前夕。
20世纪50年代前,由于瑶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生产力低下,单个社会成员难以战胜自然,人们不得不依靠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集体力量与大自然作斗争;长期以来,瑶族饱受欺压,人民群众需要仰赖传统社会组织来领导和组织本民族民众,抵御和反抗外来的侵略与压迫,以维护民族生存,所以瑶族社会保留着众多不同类型的古代社会组织。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建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努力进行改革开放,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致使瑶族社会原有的经济基础被摧毁,再加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瑶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最终导致瑶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趋于崩溃,几近销声匿迹。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瑶族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一些经济发展走在前列的瑶族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少新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都是瑶族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些村民自治组织都是近年来在瑶族地区不断涌现出来的新型社会组织。它们的出现,既是适应瑶族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瑶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充分反映。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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