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文字學概要》札記(一)
(一)對“字”這一概念的兩種理解
在《文字學概要》第一章,作者指出語言學界對“文字”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定義,作者採用的是狹義的定義,即認為“文字是記錄語言的符號”。在第二章作者區分了“字”和“字符”兩個概念。“字”表示語言中的“語素”,而“字符”卻只能和語素的某一方面發生聯繫。其中“意符”和語素義有直接聯繫,“音符”和音節有直接的聯繫,“記號”和語素的音和義都沒有聯繫,卻可以直接把表示不同語素的文字區別開。文字學的概念和語言學的概念有如下的對應關係:
語素是最小的音義結合體,詞是最小的能夠獨立運用的音義結合體。有些字表示的詞,歷史上可以獨立運用,但在現在漢語中卻成了不成詞語素,所以有些學者不願意把漢字稱為“詞文字”。由於字符中的一部分和語素發生直接聯繫(作者在書中沒有區分“語素”和“語素義”,所以認為意符和記號“都是屬於語素這一層次的字符”),另一部分和音節發生直接聯繫,所以作者認為可以把漢字叫做“語素-音節文字”。
基於這一點,我們可以說“ 字是記錄語素的符號,一個語素被一個字記錄。如果兩個符號記錄的語素不同,那麼這兩個符號就是不同的字;如果兩個符號記錄的語素相同,那麼這兩個符號就是同一個字。 ”
一個語素被一個字記錄。作者在第二章舉了“達魯花赤”的例子:
“達魯花赤”這四個字必須連在一起才能表示出一定的意義,其中每一個字都只能看作一個沒有意義的表音節的符號。如果不按照一般習慣以“書寫的基本單位”當做“字”的定義,而是以“語素或詞的符號”當做“字”的定義的話,只有“達魯花赤”這個整體才有資格稱為假借字。
可見記錄雙音節或多音節語素的符號,也應該被看做一個字。作者說“如果不受一字一音節原則的拘束, “徜徉”、“蜈蚣”、“倉庚”之類記錄雙音節語素的字,本來完全可以寫成“ ”、“ ”、“ ”這樣的形式”,而戰國時代的印章也有把“邯鄲”寫成“ ”的。這樣把一個雙音節詞寫成一個方塊字的現象,顯示了寫字的人希望用一個方塊字記錄一個語素的心理。
如果兩個符號記錄的語素不同,那麼這兩個符號就是不同的字。作者批評唐蘭的 “三書說”時指出:
三書不包括假借,因為唐先生認為假借不是造字方法。說假借不是造字方法,是可以的。但是因此就不把假借字看做漢字的一種基本類型,卻是不妥當的。一個表意字或形聲字在假借來表示一個同音或音近的詞的時候,是作為音符來起作用的。所以,假借字(如花錢的“花”)跟被借字(花草的“花”),在文字外形上雖然完全相同,在文字構造上確是不同性質的(花草的“花”是由意符和音符構成的形聲字,花錢的“花”是完全使用音符的假借字)。(p17)
作者從文字構造性質不同的角度論證了假借字和被借字是兩個不同的字。其實文字構造的性質不同,根本原因在於假借字和被借字記錄了兩個完全不同的語素。花草的“花”的意符“艸”和該語素的語素義有聯繫,其聲符“化”和該語素的音節有聯繫,所以記錄這個語素的“花”是一個形聲字;而“花錢”的“花”,其字符與該語素的語素義沒有任何聯繫,只和它的音節有聯繫,所以記錄這個語素的“花”是一個假借字。
作者在“同形字”一節,也是站在這個角度對“同形字”下定義的:
同形字這個名稱是仿照同音詞起的。不同的詞如果語音相同,就是同音詞。不同的字如果字形相同,就是同形字。……同形字的外形雖然相同,實際上卻是不同的字。(p201)
這裡說的“不同的字”,實際上就是指“記錄不同語素的符號”。從這個定義出發,就可以得到這樣的推論:“同形字包括所有表示不同的語素的相同字形。”這也是作者指出的“範圍最廣的同形字”。在這個定義中,同形字也應該包含假借字和表示詞的派生義的字(比如當道路講的讀xing的行和當行列講的讀hang的行。語素是最小的音義結合體,同一語素的讀音是一定的,音不同則不是同一語素。英語中的派生詞通常採用添加詞綴的方法,德語的派生詞還可以通過改變元音發音的方法實現,漢語的派生詞可以通過增加詞綴,也可以通過改變聲調或聲母韻母來實現。)。
如果兩個符號記錄的語素相同,那麼這兩個符號就是同一個字。作者在“異體字”一節指出:
“異體字就是彼此音義相同而外形不同的字。(p198)”在“同形字”一節作者又說“異體字的外形相同,實際上卻只能起一個字的作用。”一個語素有不同的語素義,因此“嚴格的說,只有用法完全相同給的字,也就是一字的異體,才能稱為異體字。(p198)”但這樣的定義和傳統語文學中“異體字”這一術語的使用情況不符。所以作者又說“一般所說的異體字往往包括只有部分用法相同的字(p198)”。作者把前者叫做“狹義異體字”,後者叫做“部分異體字”,二者合稱“廣義異體字”。“部分異體字”表示的其實是“記錄同一語素的某一語素義的符號”,這其中既包括一個字的用法被另一個字所包含的情況,又包括兩個字用法有所交叉的情況。從這個定義出發,我們可以說本字和假借字、表示一個語素的某個語素義的不同假借字,都應該被看做“部分異體字”。
“字是記錄語素的符號”是從文字學角度給出的定義,但這個定義和人們的直覺不完全相符。因此在具體的行文中,作者還照顧到了傳統的觀點。傳統語文學對語言和文字的關係認識不清,所以在研究文字的時候更加關注文字的字形。這種觀點可以歸結如下: 字是最小的書寫符號,一個字就是一個方塊字。如果兩個方塊字的字形相同,它們就是同一個字;如果兩個方塊字字形不同,它們就是不同的字 。
字是最小的書寫符號。在前文所引的“達魯花赤”那個例子中,作者說:“如果不按照一般習慣以‘書寫的基本單位’當做‘字’的定義,而是以‘語素或詞的符號’當做‘字’的定義的話,只有‘達魯花赤’這個整體才有資格稱為假借字。(p17)“換言之,按照傳統的理解,“達魯花赤”應該被看做四個字,因為它是由四個符號書寫而成的。
一個字就是一個方塊字。作者在第二章指出大部分漢字都是只表示一個音節的,只有少數漢字可以表示兩個音節,如浬(海里)、瓩(千瓦)等。這裡的“字”指的就是一個方塊字。
如果兩個方塊字的字形相同,它們就是同一個字。傳統說文學有“四體二用”的說法,認為假借和轉注是用字法而非造字法。在前文所引作者對唐蘭“三書說”的批判時,承認“說假借不是造字方法,是可以的。“如果承認“如果兩個符號記錄的語素不同,那麼這兩個符號就是不同的字”,那麼就應該承認假借字也是“新字”,是和被借字完全不同的兩個字。產生新字的方法自然而應該是“造字法”。作者承認“假借不是造字方法”,其實是站在“兩個字形相同的方塊字就是同一個字”的角度而言的。
應該指出,傳統文字學對文字的認識,雖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討論許多問題時更加方便。如果只關注字和語素的關係,就不會有對“異體字”、“同形字”和“古今字”的討論。“異體字”和“同形字”著眼于字形的異同,而“古今字”則是指同一語素在不同時代被不同字形的字記錄。在“文字的分化與合併”一章,作者說“……有些不同形的字後來由於自行演變等原因而變得同形了。如果只從文字的外形著眼,這也可以看做一種文字合併的現象(p238)”。文字的合併是一個字把全部職能交給另一個字的現象,字形的訛變並不涉及職能的轉移。作者把自形的合併也歸到“文字合併”的現象中,是照顧了傳統的看法。在“假借字”一章中,作者說“一個詞使用兩個(對雙音節、多音節詞來說是兩組)以上不同假借字的現象,是常見的。(p185)”我們在上文已經說明“表示一個語素的某個語素義的不同假借字應該被看做部分異體字”,而異體字實際上是一個字。作者在這裡把假借字看做不同的字,其實是從“如果兩個方塊字字形不同,它們就是不同的字”出發的。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不難發現,在《文字學概要》中,作者實際交替使用著兩種本質上截然不同的對“字”的定義。這麼做是為了發現更多問題,更加深入的理解漢字系統的內在規律。我們在書中還可以看到其他為了討論深入而稍微犧牲準確的地方:在“漢字基本類型的劃分”一章里,作者承認還有一部分字既不能納入三書說,又不能納入六書說。作者無意于尋找一種可以包含一切漢字的構形理論,而是在把大多數漢字都納入一定的框架之後,再對剩下的漢字分別討論(黃天樹在作者“三書說”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二書說”,在“三書”之上按照聲符有無再把漢字分為“有聲符字”和“無聲符字”,以求把全部漢字納入同一個構形理論)。在“同形字”一節,作者對“同形字”多包含的範圍作了界定:
範圍最廣的同形字,包括所有表示不同的詞的相同字形……
但是,由於語義引申而造成的一個字可以表示兩個以上的同源詞的現象,是大家都熟悉的,似乎沒有必要另用同形字的概念說明它。假借是一種很重要的文字現象,講漢字的人一般都要專門加以討論,也沒有必要從同形字的角度另外再加以說明。所以我們不准備講範圍最廣的那類同形字……
不過,我們覺得如果只把分頭為不同的詞造的、字形偶然相同的字看做同形字,範圍又嫌太窄了一些。(p202)
我們在上文已經說明,如果只著眼于“字是記錄語素的符號”,那麼假借字和表示詞的派生義的字也應該納入同形字的範圍。作者之所以把這些從“同形字”中剔除出去,是因為這些字的內在規律已經研究的很透徹了,不需要再在這一節繼續討論。把這些剔除出去,有利於更加集中且深入得討論“同形字”相關的問題。在“文字的分化和合併”一章,作者指出了漢字中存在用不同的字表示同一詞的不同用法的現象。作者在舉了幾個例子之後說:“上面提出的這些問題,在這裡是無法纖細討論的。我們所以提出這些問題,只是想提醒一下,漢字的確從字面上區分了很多在語言里沒有從語音上加以區別的意義……(p233)“在“表意字”一章,作者承認他所列舉的六類表意字不能把全部表意字包含在內,而有些表意字的歸類是兩可的。作者說“我們講表意字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理解、分析表意字字形的能力。斤斤計較哪一個表意字應該歸入哪一類,是沒有多大意義的。(p140)”這可以當做作者為了討論的深入而稍微犧牲準確做法的註腳。
最後我們再舉一個例子,來談一談釐清“字”的兩種定義的作用。
張玉金在《漢字學概論》中有“漢字的造字法和用字法”一節,對“造字法”從四個方面下了定義:
所謂造字法,就是指創造文字的方法;而造字,當然就是指創造文字了。……本書認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才能稱之為造字。其一,這是一種“造”的活動,這種活動可以是無中生有,也可以是有中生有。……其二,這種活動是有意識、有目的的,即要為沒有沒有書寫形式的或雖有或不甚理想的詞配備文字。……其三,任何漢字都是用特定方法創造出來的……其四,活動的結果使語言中的某詞有了自己專用的或另一個書寫形式,而使漢字體系中增加了一個新的字或一個字的新變體。(p154)
我們可以發現,張玉金對於“造字”中“字”的理解,其實是“最小的書寫符號”。正是基於這一點,他認為假借“無‘生’的過程“,所以是用字法而非造字法。這自然是不錯的。但張玉金認為陳夢佳和裘錫圭的“三書說”中把“假借”列為漢字構形的基本類型是和傳統六書說犯了同樣的錯誤,則是不對的。我們在上文指出,裘錫圭在討論“假借字”時,是就“字是記錄語素的符號”而言的,和張玉金討論的出發點並不相同。
按:該文為“楚系竹簡研讀”課課程作業,原計劃寫三篇,但寫完一篇就感覺很累,而且篇幅也達到了要求,所以就此打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