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二、目标任务 有效遏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杂物违法行为,巩固治污降霾工作成效,持续改善县域空气质量。 三、主要内容 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一律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田间杂草等违法行为,明确监管单位、厘清监管职责、严格处罚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四、注意事项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0年12月11日施行,县政府2019年4月 22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的通告》同时废止。 五、新旧政策差异 1.法律责任发生变化: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督察巡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企业和农户采用回收加工、机械化粉碎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2.有奖举报发生变化。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生态环境分局(6312369)县住建局(6311191) 原文链接: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15047.html 主办: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石泉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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