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進入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的壓縮型垃圾車(如圖一所示)必須配備構造合適及性能良好的(A)金屬車斗尾蓋及(B)污水收集缸。
  •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授權檢查在上述設施內或正進入/離開的車輛,以查核該車輛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 如違反上述設備規定,有關車輛的司機或其僱主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最高10萬元。
    圖一 垃圾車一般為配備裝卸設備的中型及重型貨車,可把收集箱內的垃圾裝上車,車尾設有壓縮機可減少垃圾體積
  • a. 10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少於16公噸)
    b. 12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等於16公噸或以上,但少於24公噸)
    c. 15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等於24公噸或以上)
    污水收集缸須以適當厚度及抗腐蝕性物料製成(例如鍍鋅鐵或不銹鋼),適合用於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蝕性環境。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滲漏。收集缸旁邊須設有清理門,以便進行內部清潔。清理門須裝有穩固的密封設計(如膠邊),以防止清理門關上後有污水滲漏。如收集缸設有閥門,閥門關上後不可有污水滲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