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墓埋葬以一墓一棺為限,埋葬棺木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
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
過地面一百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不得設門及安置骨灰罐
(三) 申請建墳時,應責成營葬者遵照核准墓位、面積、方位及本要點規
定施工,並接受公墓管理員 (人) 之指導,違者公墓管理員 (人)
應立即制止,不准營葬者或墓主繼續施工。
(四) 營葬者建 (修) 墓前、竣工後,應通知公墓管理員 (人) ,並將廢
土及雜物清除搬運公墓地區外,不得任意棄置。施工中如毀損鄰墓
或破壞公共設施,於完工前應無條件負責修復。
台 北 市 公 墓 地 使 用 申 請 流 程 表
申 請 人
持死亡證明書參份
身 分 證 影 本 乙 份
印 章
│ │
(辦理時數↓壹小時) │
前往市立富德公墓辦公室,填具
申請表,派員會同勘定墓位
(辦理時數↓貳小時) │ │
┌──────────────┐ │隨│
│ 至二館聯合服務櫃台 │ │到│
│ 課 長 代 決 │ │隨│
└──────┬───────┘
│辦│
│ │ │
(辦理時數↓1/4小時) └┬┘
┌──────────────┐ │
│通 知 申 請 人 │ │
│ │←───┘
│繳 費 使 用 │
└──────┬───────┘
(立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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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埋葬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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