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墓埋葬以一墓一棺為限,埋葬棺木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 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 過地面一百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不得設門及安置骨灰罐 (三) 申請建墳時,應責成營葬者遵照核准墓位、面積、方位及本要點規 定施工,並接受公墓管理員 (人) 之指導,違者公墓管理員 (人) 應立即制止,不准營葬者或墓主繼續施工。 (四) 營葬者建 (修) 墓前、竣工後,應通知公墓管理員 (人) ,並將廢 土及雜物清除搬運公墓地區外,不得任意棄置。施工中如毀損鄰墓 或破壞公共設施,於完工前應無條件負責修復。 台 北 市 公 墓 地 使 用 申 請 流 程 表
申 請 人 持死亡證明書參份 身 分 證 影 本 乙 份 印 章 │ │ (辦理時數↓壹小時) │
前往市立富德公墓辦公室,填具 申請表,派員會同勘定墓位 (辦理時數↓貳小時) │ │
┌──────────────┐      │隨│
    │    至二館聯合服務櫃台      │      │到│
    │      課  長  代  決        │      │隨│
    └──────┬───────┘
│辦│ │ │ │ (辦理時數↓1/4小時) └┬┘
┌──────────────┐        │
    │通    知    申    請    人  │        │
    │                            │←───┘
│繳 費 使 用 │ └──────┬───────┘ (立即↓辦理)
開立埋葬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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