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重庆刘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MA5U7KBJ11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解放碑
民生路
5
号负一层
1-9#
法定代表人:杨召军
2022
年
1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你公司在美团外卖上注册的外卖店名为
“
重庆刘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你公司实体店只能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而你公司在美团外卖上销售
昭通生伴牛肉、刀拍黄瓜
等凉菜,不符合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属于超范围经营。当日,我局对公司你立案调查,
2022
年
1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其在美团外卖上注册的外卖店名为
“
重庆刘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该公司实体店只能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而其在美团外卖上销售
昭通生伴牛肉、刀拍黄瓜
等肉食类等凉菜,不符合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属于超范围经营。当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源登记,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6年9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
2017
年
10
月
01
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是
JY25001030041073
(
1-1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取得许可证后开始只做热食类食品制售,由于疫情影响门店生意,你公司于
2022
年
1
月开始在美团外卖上展示
昭通生伴牛肉、刀拍黄瓜
等肉食类凉菜。实际未销售
后自认为销售凉菜不妥,便及时将凉菜图片全部下架
。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身份情况及食品主体经营资格。
第二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在美团外卖上销售凉菜的截图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我局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中市监告字
(2022)90
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而在美团外卖上销售凉菜,属于超范围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期间也未出现食品案例隐患或消费者健康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也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规定,可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
1000
元整
(
壹仟元整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
010601040001763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