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市居民: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外省市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本市居民: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类型外省市人员: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民生路1500号一楼受理大厅2-15号窗口;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华侨及军人必须在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办理)。 点击查看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电话咨询: 021-12367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
  • 11310000002420447T
  • 换发或补发普通护照的本市户籍居民、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华侨、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外省市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外省市居民“全国通办”。
  • 适用于本市户籍居民、驻地本市的现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居民、华侨补发护照的办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②无法证明身份的;③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④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⑤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⑥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①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②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对普通护照的换发或补发申请进行审批。
  •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本市户籍居民、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华侨换发或补发普通护照进行审批。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
  • 通办业务模式
  • 通办业务范围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证件办理 出境入境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法定本级行使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事项办理深度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头像、指纹需现场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换发或补发护照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护照的,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7周岁(含)以上申请人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4、申请换发出入境证件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5、如果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情形:
  • 本市户籍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办理出入境证件
  •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
  • 外省市居民“全国通办”
  •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出入境证件
  •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
  •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
  • 在沪就业的外省市人员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办理流程 HANDLING PROCEDURES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 2、定居国外且在国内无户籍、现暂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即华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 2、定居国外且在国内无户籍、现暂住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即华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