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局及各級人事機構得參酌「行政院所屬人事體系執行力躍升計畫 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之參考作法」(如附件)積極推動。各級人事機 構並得依該機關性質及業務特性,參照本具體措施之參考作法,另訂 規定加強辦理。
陸、實施作法及評核方式
一、實施作法
  (一)宣導方面
        1.人事局於相關會議、場合及人事月刊等刊物,加強人事體系執
          行力躍升之觀念宣導。
        2.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人事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負責規劃、舉辦
          人事體系執行力躍升之研習、訓練相關課程,由人事局和各級
          人事機構選派人員參加。
        3.各級人事機構並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執行力之講授、研
          討、分享及輔導,以強化機關同仁執行力之觀念。
        4.組隊或鼓勵同仁參加各機關(構)所舉辦執行力躍升之相關觀
          摩會或發表會。
  (二)評核作業
        1.人事局部分
          由人事局依該局當年「績效考評暨績效獎金發給作業規定」,
          辦理該局單位績效評核作業時,一併進行評核。
        2.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部分
          由人事局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年度業務績效考核
          作業」,辦理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時,一併進行評核。
        3.各級人事機構部分
          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衡酌辦理。
二、評核方式及配分
  (一)人事局部分
        1.評核分數=(當年度績效評核結果×60%)+(問卷調查總平
          均×40%)。
        2.問卷調查佔40%:由人事局依照本計畫具體措施及評核指標,
          設計問卷進行調查,問卷調查對象包括:院屬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直轄市政府人事機構,直轄市議會人事機構,各縣市政
          府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於每年辦理人事業務績效
          考核時一併進行調查。
  (二)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部分
        1.評核分數=(當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結果×60%)+(問卷
          調查總平均×40%)。
        2.問卷調查佔40%:由人事局依照本計畫具體措施及評核指標,
          設計問卷進行調查,問卷調查對象包括:各該主管機關首長佔
          15%,各該主管機關副首長、幕僚長、一般單位主管之問卷調
          查佔 5%,各該主管機關一般同仁之問卷調查佔20%(一般同
          仁之問卷調查,以各該主管機關一般同仁1/3為原則,但問
          卷調查人數最高以五00人為限;至機關員額不滿一百人,則
          抽選1/2),於每年辦理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時一併進行調查
        3.評核得依業務繁簡程度及人事機構等級、規模分組評比。
        4.人事局得採電話訪問方式,對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執行情形進
          行評核,評核成績納入問卷調查結果計算。
三、評核指標
    人事局及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之問卷調查,分別從策略流程、人員流
    程、行政流程及顧客服務等四個構面之執行情形,參酌下列衡量指標
    進行評核:
  (一)人事局部分
        1.策略流程:政策規劃之完整性、政策制訂之透明度、政策執行
          之適當控管、政策之有效溝通宣導、能為政策設定優先順序等
          五個指標。
        2.人員流程:提供相關教育訓練、工作表現與獎賞之連結度(賞
          罰分明)、建言之採納程度、職務輪調歷練機會、平時考核之
          落實等五個指標。
        3.行政流程:適時檢討修正人事法規、與各機關之協調(溝通良
          好)、規定之公文流程及相關表格簡化程度、管理監督之合理
          性(訂有合理的紀律)、資訊提供之便捷性等五個指標。
        4.顧客服務:服務回應性、服務即時性、服務對象參與程度、服
          務態度、服務品質等五個指標。
  (二)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部分
        1.策略流程:政策制訂之透明度、政策決定之果斷力、政策執行
          之控管、能為事情設定優先順序、資源有效利用程度等五個指
        2.人員流程:員工工作表現與獎賞之連結度(賞罰分明)、建言
          之採納程度、職務輪調歷練機會、執行員工心理健康之預防及
          協助、人員之「情緒韌性」等五個指標。
        3.行政流程:管理監督之合理性(訂有合理的紀律)、單位間之
          協調程度、適時檢討修正內部人事規定、電子化作業能力、政
          策是否有效宣導等五個指標。
        4.顧客服務:服務回應性、服務主動性、服務對象參與程度、服
          務態度、服務品質等五個指標。
一、評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並就其中各分組評
    選前二名,列為標竿學習機構,於人事局擴大主管會報或相關會議中
    予以公開表揚,發給獎座或紀念品,以資獎勵。並得指定辦理觀摩會
    或於人事局擴大主管會報或其他相關會議,作經驗分享,供各機關參
    考學習,以發揮標竿學習擴散成效。
二、未列甲等者,得視情形,由本局列為輔導對象。
    
    
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