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建筑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建筑物。
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屡见不鲜,如何处理违章建筑侵害案,专家看法不同。有的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起诉权,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有的认为违章建筑人因主张的为非法权益,因此没有胜诉权;有的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但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却处理不一。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法院应予受理,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违章建筑因为不是“合法建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
依据物权法第十九章关于占有的规定,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所有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所有权)的占有。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基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已形成一种事实占有。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禁止他人对违章建筑进行非法占有和损害。违章建筑被侵占的,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不过,违章建筑被损坏的,法院不能支持违章建筑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只能判决赔偿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否则,人人都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任意侵占或破坏违章建筑,其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是违章建筑事实占有人的利益,更是安宁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属于非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害的做法于法无据。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侵害非法财产,会造成私权的泛滥。非法侵害违章建筑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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