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驻矿安全监督员:
按照《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火工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府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为切实加强驻矿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根据文件要求,煤矿申请供应火工品的使用地点、数量由驻矿安全监督员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向能源局提交书面申请。各驻矿安全监督员要高度重视尽快全面掌握所驻煤矿批准的开采区域、采煤方法、采掘计划、核定能力、年度产量等,重点监督:1、是否按要求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年度采掘计划》,实时掌握采掘区域,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2、对批供的火工品使用地点必须实时跟踪监督,随时掌握爆破区域的作业情况,每天早晨同步上报井下作业区域影像资料;3、严把核查关,严格落实“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对于不在批准的区域设施爆破作业,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所属煤管所;4、在签注下月火工品审批意见时,核算当月火工品审批和使用数量,严防非法购买火工品。
二、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在各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中任命1名组长,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所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对其它驻矿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工作;2、全面负责对所配备的财物保护和管理,协调和解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全面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重大隐患及时制止按要求上报;4、认真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送、跟踪监管工作。
各驻矿安全监督员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信息报送、跟踪监管等工作,一经发现不在批准的区域内使用火工品爆破作业、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私藏火工品等及时上报所属煤管所或局包片组。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失职等的人员,一律予以开除。
府谷县能源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