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去健身房锻炼身体时,不小心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想问下可以向健身房索赔吗?”近日,市民陈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健身房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来最近看着身边的朋友每到下班时间都相约去健身房,陈先生也心动了,不久前,他在湖城一家健身房花费4200元人民币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
上个月,他第一次去健身房健身,但在使用器材锻炼胸部肌肉时被器材拉伤了肩膀,致使肩部数周无法正常活动,并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
事后,他认为是健身房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虽然自己因为不熟悉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而健身房内的工作人员也未告知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项,这才导致自己受伤。于是他向健身房索赔,但健身房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对此,他感到十分气愤,便向党报热线寻求帮助。记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找到了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迪,徐律师认为陈先生在健身房办理年卡,是这家健身房的会员,健身房作为经营者理应为会员提供安全的配套服务。
本案中,陈先生第一次去健身房健身,健身房应在他使用健身器材之前向其详细介绍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显然,健身房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陈先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陈先生系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成年人,理应对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有大致的了解,如确因他自身疏忽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健身房应承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如陈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