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
《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不含中央在京单位和解放军、武警在京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
旅游
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按建筑规模分为普通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普通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
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
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
组织、审核、
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
协调
组织
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
按照预算向各区县和系统拨付资金,
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对使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
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
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
组织、审核和
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
协调
组织
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
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
主管部门
(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
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
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标准
(一)不带
中央空调的
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
平衡调节,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
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0
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0
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
中央空调的
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
供热系统平衡调节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
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
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80
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90
元;屋面保温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30
元;单元门改造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5
元;安装楼宇热表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5
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
元。
(四)
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9
0
元;
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5
元;更换单元门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5
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0
元。
(五)
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
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8
0
元;
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150
元;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采暖
每平方米建筑投资
350
元。
(六)
农民自建住宅:
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2008
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包括采用气候补偿、自动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
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即将发布的《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六条
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
财建
[2007]
957
号”文件(
见附件
1
)规定,
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
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财建
[2007]558
号”文件
(见附件
2
)
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
由
各区县政府或
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发改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
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市市政管委审核汇总后按照部门预算程序申报资金。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
2008
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
50%
。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困难、破产企业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资金仍然有困难的,该部分资金按
7
:
3
的比例向市和区县两级财政申请补助。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
2008
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
2008
年
4
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
财建
[2007]558
号文件的规定申请
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七条
居住建筑改造资金个人负担部分的筹集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局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每年
9
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
10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奖励资金
中央财政对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奖励。在我市“十一五”期间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任务全部完成后,财政部和建设部按照“
45
元×
[
∑(北京市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
70% +2500
万平方米(北京市“十一五”期间节能改造任务)×节能效果系数×
30%]
×进度系数”的公式确定对北京市的中央奖励资金总额。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改造内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
60%
、
30%
、
10%
;根据在
2009
年或者
2010
年、或者
2011
年采暖季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进度系数确定为
1.2
或者
1
、或者
0.8
;节能效果系数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中央奖励资金总额扣除预拨奖励资金后下拨。
每年
1
月
31
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在
3
月
31
日前
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对省级地方的奖励方法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最终考核,并将中央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落实
(一)项目的申报。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和年度计划》,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前
,将
2007
年前已经完成和
2008
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清单
,
填写
《北京市
年度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
(见附件
3
,以下简称:项目清单),
上报市建委或市市政管委。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
,将
2010
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
2009
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或市市政管委。
2009
年
6
月
30
日前
,将
2010
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或市市政管委。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
改造
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
(一)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
(二)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北京市
年度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计划
确认表》(见附件
4
,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
)向所在系统申报。
(三)市级社会产权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填写
项目确认表
向市建委申报;无产权单位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建筑施工企业填写
项目确认表
,连同授权书向市建委申报。
(四)区县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参照市级申报原则进行。其中区县级破产企业、困难企业、无原产权单位住宅节能改造申请市财政补助的,由区县汇总后报市建委。
第十一条
项目的技术评估
(一)符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委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由市或区县建委按年度向同级财政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资金,评估机构不得向申请评估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的确认
市建委根据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一)申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确定。
(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
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级社会产权住宅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汇总后,向市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四)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五)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分别向市发改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审批
申报基本建设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只进行建筑物采暖空调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进行墙体保温、门窗或屋面节能改造的项目,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函的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的施工组织
(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进行改造设计,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602-2006
)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621-2005
)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602-2006
)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01-621-2005
)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
DBJ 01-619-2004
)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北京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
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 违反既有建筑改造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 挪用、截留或侵占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
(三)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
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
(五) 项目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
(六) 不符合国家合本市其它相关规定的。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挪用项目改造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处罚,并追回所拨付资金。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北京市
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
汇总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
产权单位名称
|
经济性质
|
项目名称或
所在地址
|
总建筑面积
|
改造内容
|
项目总投资测算
|
预计节能效益
(吨标准煤)
|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
核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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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各区县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项目编号、核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写。
2.
经济性质: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企业
3.
建筑面积、造价测算按照各产权单位申报项目汇总填写。
附件
4
:
北京市
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
产权单位名称(盖章)
|
|
产权单位性质
|
国家机关□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企业□ 其它□
|
项目名称或地址
|
|
市级
□
区县级
□
|
项目必要性(建筑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使用性质
|
公共□
居住(如宿舍、病房、宾馆、住宅)□
|
建筑面积
|
m
2
|
外窗种类
|
|
制冷方式
|
|
室内供热管网
|
单管系统
□
双管系统
□
|
外墙构造
|
|
采暖方式
|
|
单位面积年采暖能耗
|
Kg
标准煤
/m
2
.
年
|
屋面构造
|
|
楼栋供热入口数和口径
|
|
单位面积年电耗
|
Kwh/m
2
.
年
|
项目改造技术方案
|
A:
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外门窗、采暖系统、通风制冷系统、其他(请标注)
|
B:
外门窗、采暖系统、通风制冷系统、其他(请标注 )
|
C:
采暖系统、通风制冷系统、其他(请标注)
|
改造后达到的
节能目标
|
总节约能耗
吨标准煤
/
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
Kg
标准煤
/m
2
﹒
年;节能率
%
;冬季室温升高
℃;节省热费支出
元
/
m
2
﹒年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
|
市财政或其他部门配套资金
|
|
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
|
自筹及其他
|
|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
1.
已经完成改造(
年
月前已完成)
□
|
3.
列入改造计划,资金已经落实
□
|
2.
资金已经落实,正在施工
□
|
4.
列入改造计划,资金未落实
□
|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
(项目如已经完成,请在本栏标注所更换外门窗的传热系数
K
值):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建筑物产权单位
按年度
填报。其中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两栏由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办公室填写。
2.
外窗种类(注明单玻或双玻):塑钢、钢窗、木窗、普通铝合金、其他(请标明)
3.
外墙构造(注明有无保温):砖、混凝土、砌块、墙板、玻璃幕墙、其他(请标明)
4.
屋面构造:有保温层、无保温层
5.
制冷方式:集中空调、分体空调、其他(请标明)
6.
采暖方式:城市热网、区域锅炉房、个体锅炉房、自采暖(集中或分体空调采暖、壁挂炉、电采暖等)
7.
造价测算: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投资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采用集中采暖的建筑,改造时应当安装楼宇热表和室内温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