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判决结果之我见
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说理存在问题。其实法院论证复旦援引《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合法合规即可,用不着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三)进行存在漏洞的解读,有点画蛇添足了……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按照法院的理解学生只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且学校认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就可以开除,法院认为认定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权力在学校手里而不在公安机关手里。
比如违反规定,在赛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往赛场扔垃圾、强行进入赛场,以及其他轻微扰乱秩序行为,都可能会被警告或者罚款,学校就可开除,岂不荒谬?
警告属于非常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能与行政拘留等量齐观,作为同样的开除事由?这本身就没有道理。这就好比是骂人和杀人都能被判处死刑,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因为不成比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 ;
(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编辑于 2022-11-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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