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建办) 发布时间:2023-06-06 20: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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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其中初级分设士(员)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管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也可结合实际,对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评审”方式。
民族医药等特殊专业,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本《标准条件》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管理相应级别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各地应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合理确定本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聘用衔接关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所指的初、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按国家考试专业目录执行;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健康领域内从事医疗、药学、护理、医技、卫生管理所属各专业(详见附件1),并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学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第(一)至第(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申报高级职称(卫生管理专业除外)的,还应同时具备第(五)和第(六)项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其中,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员还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五)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省级及昆明市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省外发达地区三甲医疗卫生机构、州(市)级(昆明市级三级医疗机构除外)和省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省级三甲或发达地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到本专业州(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学习,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6个月进修,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3个月进修。各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比照上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到相应机构完成进修。
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可视同进修。
(六)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之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各层级职称的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职称
1.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2.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3.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4.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5.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初级师):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1年;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3年;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5年,可参加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初级师)考试。
6.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报考(申报)职称资格可提前1年。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3.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4.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5.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2年;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4年;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6年;或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卫生管理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7年。
6.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三)高级职称
1.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及工作量:
(1)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2)副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3)副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4)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5)卫生管理副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职务满7年。
担任卫生管理助理研究员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2.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及工作量:
(1)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2)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3)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4)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2)。
(5)卫生管理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卫生管理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担任卫生管理副研究员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把医德医风放在首位,突出对申报人员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考核评价。坚持实践导向,突出临床执业能力、卫生管理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可将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成果、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评审副主任医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单位)先进水平。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诊断、治疗、手术和科研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1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采取从省级DRGS数据平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病案首页数据相关评价指标的方式,从申报人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操作)范围(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DRGS组数、CMI值等指标(其中,中医专业申报人员还须提供中医药有关特色指标)数量和质量方面,全面评价申报人临床执业能力。具体评价标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修)定(下同)。
3.业绩成果要求: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范围参照附件3,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二)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1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5-10份(不得全为论文)。
第十二条
评审副主任护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1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3-5份。
第十三条
评审副主任药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1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3—5份。
第十四条
评审副主任技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技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1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3-5份。
第十五条
评审卫生管理副研究员职称,须参加卫生管理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合格,并由同行专家从专业理论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理论要求:具有扎实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的前沿成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较丰富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解决卫生管理工作较复杂疑难问题;具备培养带教下级卫生管理技术人员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1名及以上卫生管理技术骨干。
2.工作业绩要求: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提供担任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来代表本人卫生管理技术水平和能力、不同类别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1)材料3-5项。
第十六条
评审主任医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积极参与院内(外)疑难重症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2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采取从省级DRGS数据平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病案首页数据相关评价指标的方式,从申报人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操作)范围(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DRG组数、CMI值等指标(其中,中医专业申报人还须提供中医药有关特色指标)数量和质量方面全面评价申报人临床执业能力。
3.业绩成果要求: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范围参照附件3,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2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5-10份(不得全为论文)。
第十七条
评审主任护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2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3-5份。
第十八条
评审主任药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2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3-5份。
第十九条
评审主任技师职称,须由同行专家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2名及以上本专业技术骨干。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参照附件3)材料3-5份。
第二十条
评审卫生管理研究员职称,须参加卫生管理高级职称实践能力考试合格,并由同行专家从专业理论及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
1.专业理论要求:具有深厚的卫生管理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本职管理岗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具有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经验,有较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在卫生管理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并做出开创性研究成果。具备培养带教下级卫生管理技术人员的能力,履现职期间,培养带教2名及以上卫生管理技术骨干。
2.工作业绩要求: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提供担任相关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以来代表本人卫生管理技术水平和能力、不同类别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3-5项(范围参照附件3-1)。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本专业工作量要求和第十至二十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在卫生技术或卫生管理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卫生管理副研究员:
1.获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
2.获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特等奖(排名前八)、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三)等奖项1项。
3.获“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级别的人才荣誉称号者。
4.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至少结题1项),并在实践中推广运用。
5.履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6.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奖励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卫生管理研究员:
1.获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
2.获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
3.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或计划入选者。
4.获“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或相当级别的人才荣誉称号者。
5.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国家级科技科研项目2项(至少结题1项)或重点项目1项,并在实践中推广运用的。
6.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同行公认的。
7.履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比较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8.在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及在国际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委表彰奖励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或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且完成本专业相应层级规定工作量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考核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资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推荐特殊人才申报的专家,所推荐人选相关业绩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并经相关部门查证的,终身不得再推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履职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的年度不计入履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和执业注册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须转岗后从事现岗位专业满2年,并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转评(转考)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涉及晋升高级职称的须取得现从事专业全国合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转评(转考)后晋升高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工作量可累计计算。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报考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应从事现卫生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学位。卫生类相应专业包括医学和卫生管理相应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云人社发〔2016〕107号)同时废止。在我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全省有效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也可按照云南省基层卫生(定向评审)高级职称有关政策申报评审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高级职称,但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和基层(定向评审)卫生高级职称。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目录
2.各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3.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
3-1.卫生管理类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代表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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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