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简介
胡伟强,男,
1975
年
1
月
3
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籍贯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于
2013
年
4
月获得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博士论文题目
: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Compliance Defense
。在此之前,先后获得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和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兴趣是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民法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侵权法领域。已在《清华法学》,《制度经济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
5
篇。
二、
法律教育背景
2008
年
11
月—
2013
年
4
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课程,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
2007
年
10
月—
2008
年
7
月:欧洲法律经济学硕士课程,以优异荣誉获得法律经济学硕士学位(德国汉堡大学,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2005
年
10
月—
2006
年
9
月:亚欧商务交易硕士课程,以杰出表现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德国汉堡大学);
2001
年
9
月—
2004
年
6
月:民商法硕士课程,法学硕士学位(山东大学);
三、
研究领域
法律经济学,侵权行为法,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规制与侵权责任
四、
著作与文章
(1)中文论文:
1.
‘刍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私法》,第
10
辑,第
2
卷,总第
20
卷,易继明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3
年出版;
2.
‘高空抛物损害事故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三十一辑,
2011
年第
1
期(
CSSCI
来源集刊);
3.
‘转变与反思—对《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定所做的一个法经济学评论’,(与
Michael Faure
合作),《中国环境法学评论》,总第
6
卷,
2010
年卷,徐祥民主编,科学出版社,
2010
年
12
月出版;
4.
‘《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清华法学》,总第
21
期,
2010
年第
5
期(
CSSCI
来源期刊);
5.
‘违约救济方式的单方选择权’,《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二十六辑,
2009
年第
4
期(
CSSCI
来源集刊);
(2)英文论文:
1.
‘
Towards a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China: An Economic Analysis
’
, (with Michael Faure),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 13, No. 2, 2010
’;
2.
‘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China: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Case Studies in An Ex Post Analysis
’,
(with Michael Faure), in the book:
‘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in China
’
, Routledge Press, 2013.
五、
学术兼职
会议报告:
1.2012
年
7
月
11-12
日,亚洲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山东大学,济南,中国;
2.2012
年
6
月
23-24
日,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做大会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重庆,中国;
3.2010
年
9
月
23-25
日,第
27
界欧洲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
the Université Panthéon
–
Assas, Paris, France
;
4.2010
年
7
月
1-2
日,第
1
界西班牙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
the Universidad Autónoma de Madrid, Madrid, Spain
;
5.2009
年
7
月
4-5
,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做小组报告发言,长春税务学院,长春,中国。
教学:
2009
和
2010
连续两年给欧洲法律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教授经济数学课程(英文)
讲座:
分别在山大,北航,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讲座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