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201号、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396号)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5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201号
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91320611MA1XFMM191)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ZH32060220240120)
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
编码:ZH320602202401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MA1XFMM191
纳税人名称: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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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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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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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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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免)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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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
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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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已退(免)税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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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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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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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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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1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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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1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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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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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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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1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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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1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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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税崇川税通〔2024〕122396号
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91320611MA1XFMM191)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ZH32060220240121)
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
编码:ZH32060220240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611MA1XFMM191
纳税人名称:南通金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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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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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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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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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免)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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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
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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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已退(免)税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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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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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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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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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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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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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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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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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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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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