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育良在其担任吕州市委书记时,在赵瑞龙的生意上,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其谋利益。这一条就构成职务犯罪,受贿罪。赵瑞龙把高小凤安排介绍给高育良并且送给高小凤别墅,这些与高育良担任的职务能够批地给赵瑞龙做生意,有着因果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就构成犯罪,受贿罪。


高育良是法学教授,知道这件事在法律上,用爱情两个字是撇不清的,只能走一步看一步。此事已经获得赵立春的极大好感与信任,就通过此事把自己和树大根深的赵立春绑为一家人,更为了自己能够晋升省委常委获取更大的权力,想着只要赵立春在,只要自己身居高位,这件事也没其他人知道,就可以高枕无忧。

包括后来沙瑞金去吕州视察后,回来询问高育良当时的情况,高育良则以当时全国都在搞这种产业,又能发展城市经济,就上了这个项目(个人估计当时有排污费等等),没有超前的眼光、现在看来真是环境保护意识不够。虽然是检讨,却是简单的把重大问题推的一干二净,真是自信的辩证法高手。

后来高小凤怀孕,选择了结婚。离婚、结婚在群众身上都合法,但在高育良身上就违反了党纪。


组织在很早以前,就对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实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因私出国证件,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收入所得,其他房产、基金、有价证券、股票、期货、保险、金融理财,配偶子女经商等等事项,每年都要向组织报告。高育良错误的以为自己担任省委领导,就没人可以去查他的个人事项。包括后来,芳芳因个人工作需要考虑加入外籍时,吴老师问高育良的意见,高育良也是不在乎,此时,高育良已经成为了“裸官”。上述这些按照党章、党纪,应开除高育良党籍,并且撤销党内一切职务。

事发后田国富找吴老师谈话时,吴老师还在流泪辩解说怕影响芳芳,所以才没有公开。田国富回她:你这个可以理解,组织上没有要求你要汇报,但是高育良不行,他必须汇报。可见高育良与吴老师因位高权重,此时都没有认识到党在从严治党上的决心。

高育良始终再以一个错误去堵上一个的错误,一步错步步错,用他自己的话是身不由己,但是每一步都丢掉了党性原则。就算他没有和高小凤结婚,就高小凤的事实,按照党章、党纪,也是要开除党籍,撤销党内一切职务。

祁同伟向高育良坦白是他给丁义珍通风报信,是他谋害陈海,并分析了当下的态势。在得知祁同伟的犯罪事实后,高育良是极其震怒,但还是选择了包庇,这里还有包庇罪,但祁同伟不接受审判,自杀,死无对证。

祁同伟向高育良坦白谈话后,此后的高育良选择了孤注一掷,干预检察机关正常办理案件等等事项。此时他这个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行为,就不是在指导公检法工作,而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

高育良是走了一步死棋,警钟长鸣!


(图片来源于网络,《人民的名义》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