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募发行
,又被称为“
公开发行
”,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
社会公众
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在公募发行方式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拟发行的证券。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公募发行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但公募发行的
发行条件
比较严格,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证券
发行数量
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证券上市的发行人。
(2)
私募发行
,又被称为“
不公开发行
”或“私下发行”、“
内部发行
”,是指以特定投资者为
投资对象
的发行。私募发行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公司的老股东或发行人的员工,另一类是
投资基金
、
社会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
机构投资者
。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但投资者数量有限,证券流通性较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证券发行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
注册制
,以美国为代表;二是
核准制
,以欧洲各国为代表。
1.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
实行公开
管理原则
,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
财务公开
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
法律责任
。
证券监管机构
不对
证券发行行为
及证券本身作出
价值判断
,对
公开资料
的审查只涉及刑事,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监管机构就不得以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
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证券发行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机构后,一般会有一个生效
等待期
,在这段时间内,由证券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
形式审查
。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
证券发行注册
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
澳大利亚
、
巴西
、
加拿大
、德国、法国、
意大利
、
荷兰
、
菲律宾
、
新加坡
、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
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求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
公司法
和
证券法
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
实行
实质管理原则
,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是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机构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使发行的证券符合
公众利益
和
证券市场稳定
发展的需要。
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
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
、可转换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
证券发行核准制
。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
信息披露
,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
实质性
条件,如
企业盈利能力
、
公司治理
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
新股发行
中的
行政干预
。
(2)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
尽职调查
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
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实行保荐制度和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
证券交易所
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负连带责任
。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
持续督导
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
规范行为
承担责任。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
管理制度
。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
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设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
股票发行
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资产
评级机构
等
证券服务机构
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
法定程序
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
社会监督
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证券发行
的最终目的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被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被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
公开发行
以承销为主。承销是将
证券销售
业务委托给专门的
证券经营机构
(
承销商
)销售。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
手续费
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
证券包销
是指
证券承销商
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储蓄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
全额包销
和
余额包销
两种。
(1)
全额包销
,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2)
余额包销
,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
发行条件
,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务成本管理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