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现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202
4
年
12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
公积金
提取
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
管理
中心、分中心(
以下
简称
“公积金
中心
”
)
对缴存
职工
(以下
简称
“职工”)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
(以下
简称
“本市”)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
的范围和
条件
第
四
条
住房
消费提取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
本人的
住房公积金
。
(一)购买
、
建造、
翻建
、大修
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
、更新
电梯及
老旧小区改造
的;
(四)
无房
职工
租赁
住房的
。
第五条
账户
销户提取。职工
公积金
账户
为
封存状态且无
欠缴
资金
,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
一次性提取本人
的
住房公积金,
同时
注销个人账户
。
(一)
离休、退休的;
(二)
完全
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
缴交
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
的
;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
六条
生活
困难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
提取本人
的
住房公积金
。
(一)
患重大疾病的;
(二)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第七条
职工
在浙江省
行政区域外
购买自住住房或
偿还住房贷款
本息
的,需符合
以下
条件之一,才能
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
。
在
2018年9月21
日
之前
办理的贷款除外,以贷款合同或放贷
时间
为准。
(一)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地购房的;
(二)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户籍或籍贯
所在地购房的;
(三)在职工子女上学所在地购房的。
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个直辖市、地级市,下同。
第八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该笔贷款必须为非逾期状态。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无房
职工
租赁
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需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
(一)
职工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个月;
(
二
)职工在工作地、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台州湾
新区和椒江区
视同为一个区域)无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
未
登记
房屋
产权的除外
。
第十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近两年内不存在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逾期情形的,可以按相关政策申请提取或转移缴存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
额度、
时效和
所需
材料
第
十
一
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1
.
职工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
居民身份证;
2
.
提取
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3
.
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
人
的居民身份证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
4
.
委托办理
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
提供经
单位
盖章
确认的
委托书
、委托人和
被委托人
的
居民
身份证;委托
配偶办理
的,
需
提供
结婚证、
委托人和
被委托人居民
身份证;
委托
父母
或子女办理
的,需提供
同一住址的户口簿、
委托人和
被委托人居民
身份证;
职工
委托
除
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
公证
后的委托书和
被委托人居民
身份证。
(二)
银行卡或卡号(
一类
借记卡)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第
十
二
条
至
第
二十
一
条
规定
,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
十
二
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期房
申请
材料:
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
提取限额
: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以购房合同
载明的房屋总价认定
。
申请
时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未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
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个自然年度内限提取1次。购房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
购房时间以备案的购房合同载明时间为准。
(二)购买
二手房
申请
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购房
增值税
发票
、契税发票
。
提取限额
:
累计提取金额
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
增值税
发票载明的成交金额认定。
二手房已评估的,以购房
增值税
发票中
的成交金额
、二手房评估
价值相
比较低者为准
。
申请
时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放
之前办理。
未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
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购房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为准。
(三)拆迁
购房
申请
材料:
拆迁安置
协议、付款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证书
、
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限额
:
累计提取金额
不超过
拆迁安置房屋总价。
申请
时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未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
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购房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
购房时间以备案的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
申请
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提取限额
:
累计提取
不超过
建造、翻建总造价。建造、翻建总造价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确定,无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可按
住房建筑面积
×1200元
计算总造价。
申请
时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未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建造、翻建之日起
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建造、翻建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建造、翻建
时间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大修
自住住房
申请
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
C级及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和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资料。
提取限额
:
累计提取
不超过
大修总造价。大修总造价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确定,无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可按
住房建筑面积
×1200元
计算总造价。
申请
时限:
未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大修之日起
36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大修时间超过36个月的,不再提取。其中,大修
时间以
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
为准。
(六)既有
多层住宅加装
、更新
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
、更新
电梯的,
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
,出资
加装
、更新
电梯的
业主
(
即
:该住宅的权利人)可申请提取
本人
及配偶
、父母、子女
的
住房公积金
。
申请
材料:
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加装
或更新
电梯协议书、加装
或更新
电梯
施工承包合同、
验收报告和加装
或更新
电梯工程
费用发票或收据。
其中,加装
或更新
电梯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加装
或更新
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
2、电梯
运行(
含
能耗、保险)
、
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3、
落实
电梯
使用管理
者。
提取限额
:
不超过
个人出资金额。
计算公式:个人出资金额
=(加装
或更新
电梯工程总金额
-财政补助金额)×加装
或更新
电梯协议书约定出资比例
÷楼层总户数。
申请
时限:
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
12个月内。
(七)老旧
小区改造
老旧
小区改造的,
在
改造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可
申请
提取
本人
及配偶
、父母、子女
的
住房公积金
。
申请
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老旧小区改造协议
、
工程发票。
提取限额
:
不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申请时限:截至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所载明日期的
12个月内。
(八)
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
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仍不足
的,
另
可
按照
其配偶、父母、子女的
顺序提取
住房公积金。
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需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或出生证明,下同)。
(九)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第十
二
条、第十
三
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
POS单、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还应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
.
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
2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
3
.
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
.
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
对
浙江省范围内购买
房屋交易价格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相近的;
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
同一套住房在
1
年内交易两次(含)以上
、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
的,
申请
只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
须在办理过户
6
个月后办理提取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缴纳
6
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第
十
三
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每年
还贷提取
1
.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
材料:
借款合同、近
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
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要求提供个人详细版本,
有效期
1个月内,下同)作为补充申请材料
:一、
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
;二、
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
提取限额
:
不超过近
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
时限:
偿还
贷款
满
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2
.
偿还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
材料:
还贷明细记录单;公转商
贴息贷款的,提供
还款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
:
不超过近
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
时限:
偿还
贷款
满
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3
.
偿还
异地住房
公积金
贷款
申请
材料:
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
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
贴息贷款的,提供
还款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
:
不超过近
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
时限:
偿还
贷款
满
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4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每年
提取
业务,
当年未提取的,可顺延
12个月
申请提取,提供对应的还款明细
。
(二)部分提前还贷提取
1
.
偿还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自有资金还贷后再提取的,规定如下:
申请
材料:
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
贴息贷款的,提供
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
:
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申请时限:本次部分提前还贷
12
个月内。
2
.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
材料:
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
贴息贷款的,提供
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
:
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申请时限:本次部分提前还贷
12
个月内。
3.偿还
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
借款合同、
本次
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补充申请材料
:(
1
)
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
;(
2
)
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
提取限额
:
不超过
本次还贷
总额。
申请
时限:
本次部分提前
还贷
12个
月内。
4.
部分
提前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未在还贷后
12个月内申请的,提取额度
不超过
部分提前还贷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本次还贷
总额
。
(三)住房贷款提前
结清
提取
1
.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
材料:
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结清凭证。
提取限额
:
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
提前结清
还贷
12个
月内。
2
.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自有资金还贷后再提取的,规定如下:
申请
材料: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
贴息贷款的,提供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
:
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
提前结清
还贷
12个
月内。
3
.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
材料:
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公转商
贴息贷款的,提供
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公转商贴
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
:
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
提前结清还贷
12个月内。
4.
提前
结清
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未在还贷后
12个月内申请的,提取额度
不超过
部分提前还贷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
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
(四)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仍不足
的,
另
可
按照
其配偶、父母、子女的
顺序提取
住房公积金。
以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以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五)借款人或
配偶
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或
终止委托按月提取未满
12个
月
的,借款人
及其配偶
不得再办理
同一套住房的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六)借款人名下
有
2套
及以上住房贷款
未结清
的,
办理偿还住房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还贷总金额可合并计算。
(七)夫妻双方在贷款结清前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约定的贷款实际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上未约定贷款债务归属,实际还款人可通过提供实际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
公积金贷款
实际还款人为主贷款人配偶的,应通过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八)职工因偿还浙江省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形,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
.
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
2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
3
.
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
.
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
十
四
条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一)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的
申请
材料:
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
提取限额
:
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额提取。
申请
时限:
每年提取
1次。
(二)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
申请
材料:
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提取限额
:
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申请
时限:
每年提取
1次。
(三)
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
申请
材料:
工作地和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如无法判断房屋坐落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地承诺。
提取限额
:
1800
元
/月·人
。
申请
时限:
每年提取
1次。
职工可申请租赁自住住房按月提取。
(四)新市民、青年人
“全额提、随时提”
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
40周岁以下(含)职工租住住房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申请
材料:
工作地和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如无法判断房屋坐落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地承诺。
提取限额
:
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提取的间隔月份,其中首次无房租赁提取月份统一为本文件出台月份
。
第
十
五
条
职工本人、配偶、
父母或子女
患重大疾病的
申请材料:
出
/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凭证(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获得),如确实无法获得医保结算凭证,可提供医疗发票。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职工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提取限额
:
不超过
近
12个月
内
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
。
申请
时限:
每年提取
1次
。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种为:
1
.
重性精神病;
2
.
重症尿毒症;
3
.
恶性肿瘤;
4
.
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5
.
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6
.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7
.
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8
.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
80000
元的其他病种。
第
十
六
条
离休、退休的
申请
材料:
离休、退休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提供;通过
“一件事”渠道办理的,留存一件事申请表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申请
时限:
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
十
七
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
材料:
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
时限:
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
十
八
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
缴交
住房公
积金满
6
个月
的
,
未重新
缴交
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封存时间为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离职的,在办理提取时,需先向缴存单位核实离职信息。
申请
时限:
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
十九
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
申请
材料:
护照、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或
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
时限:
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
二十
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申请
材料: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死者本人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需额外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通过
“一件事”渠道办理的,留存台州市
身后
一件事联办
申报单
、死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申请
时限:
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
二十
一
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请
材料:
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提取限额
:
账户余额。
申请
时限:
可每年提取
1次,两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
第
四
章
数据共享的应用
第
二十
二
条
所有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
“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长三角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系统等)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购房发票;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数据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信息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第
五
章
办理渠道
和程序
第
二十
三
条
职工可通过线上和
线下
渠道办理
提取业务,线上和
线下
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一)线下渠道申请
1
.
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到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
2
.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线上渠道
申请
针对已完成
系统
开发并能
流畅使用的公积金提取事项,职工可通过浙里办
APP、
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络途径申请
。
如需上传申请材料的,
上传
的申请材料
须符合业务
档案的规范要求,做到
资料
齐全、边框完整、文字清晰、
光线
均匀,
否则审核人员
可退回处理
,
并告知退回原因。
未实现系统自动审核
的
提取
事项,
在确保申请
资料
真实、有效且符合
档案规范
要求
的前提下,可通过
二次录入
的方式受理
,办结
后
须
打印
提取通知书和附件
资料
作为
提取档案存档。
第
二十
四
条
职工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
到
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
继承(遗赠)公证书、判决书,转账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法院强制
执行的,可
转账
到法院执行
通知
书
所载明
的银行账户
。缴存
单位
退缴住房公积金的
,
在
缴存单位承诺已
告知
职工本人的前提下,可转账到缴存单位托收账户。
第
六
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
二十
五
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
七
章
办结时间
第
二十
六
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八章
罚则
第
二十
七
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同时取消该名职工
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
被发现有
骗提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
和
纪检部门通报。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
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九
章
附则
第
二十八
条
职工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
,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
二十九
条
本
细则与上级
政策
文件
内容不一致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第三十
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
金
管理中心
及分中心
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一
条
本细则自
2024年12月10日
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