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晖
(
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
):
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工作情况的回复,你(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已无实际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撤销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云新出广电发五零字第五
TS
0
250
号)的决定。现将拟撤销决定进行提前告知公告,公告期:
30
日,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
如你(单位)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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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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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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