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隐患,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和《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应急〔2020〕157号)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并可以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或在救援中给予协助:

(一)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四)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隐患。

第五条  街道应急管理部门为全街道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安全隐患的,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书信、现场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向街道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举报热线电话:8590046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举报投诉信箱:fuhaianjianban@baoan.gov.cn

现场及书信举报投诉地址:福海街道政务服务中心602办公室,邮编:518103。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

(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灾害隐患所属的单位名称、隐患内容、详细地址。

(三)与举报事项有关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四)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在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隐患举报信息登记表》登记举报信息。

(二)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对属于街道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进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不属于街道应急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街道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促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分流转办的对象)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反馈。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的单位实行催办,下发《催办函》,催办回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对确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单位,应督促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五)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在办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

(二)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规定期限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受理单位。

(三)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核查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隐患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对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进行笔迹鉴定;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对举报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建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受理的举报,由街道负责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以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逾期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一般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500元;

(二)举报“三小”场所违规住人行为并经社区工作站核实的奖励1000元。

(三)对及时发现并举报灾害隐患、灾害高风险区、防汛防台风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风险隐患,因故避免发生较大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500元-5000元奖励;

灾害隐患、灾害高风险区、防汛防台风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风险隐患、灾害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 山洪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隐患;

2. 危险建筑边坡、低洼内涝黑点、危房、削坡建房、简易工棚、铁皮屋、泥砖房、景区(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农场等“山边、海边、河边”灾害高风险区;

3. 垃圾填埋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排土场、排水管网、危大工程、工作面工程、建筑工地、小山塘、河道、水库、小水电站、渔船、“三无”船舶、渔排养殖场、渔港、核电、石油、化工、燃气罐储企业、危化品产储点等防汛防台风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风险隐患;

4. 在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森林因自然因素或意外原因起火等隐患。

(四)举报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 500 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律奖励500元。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的一侧不满足关于防火防爆国家标准要求的;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 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 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 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 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六)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但经街道和区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区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2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中给予协助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对隐患进行围挡、设置警示标识或者提醒路人及车辆避开隐患点的,奖励500元;多人共同采取以上措施的,总计奖励不超过1000元。

(二)提供隐患点或者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对相关单位处置事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奖励1000元。

(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且救援及时,避免人员财产损失的,奖励500-2000元;多人共同采取以上措施的,总计奖励不超过2000元。

(四)在救援过程中,提供应急救援专家的,奖励2000元;提供应急救援队伍的,奖励3000元;提供一般应急救援物资的,奖励2000元;提供重要应急救援物资的,奖励3000元。

(五)对其他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自然灾害救助、灾后复产重建活动或提供重要资源的,视情节给予500-20000元奖励。

以上情形并存的,应当累计奖励。

举报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中给予协助的,应当累计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相同类型隐患多个的合并处理,如情况属实,给予奖励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然灾害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过错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给予协助的,不予奖励。

与国家机关、社区存在合同关系,专职从事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发现自然灾害隐患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防灾减灾救灾给予协助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自然灾害隐患和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负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完善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街道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纳入街道的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30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区应急管理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报告、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宝福海办〔2017〕51号)、《关于印发〈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宝福海〔2018〕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隐患举报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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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隐患举报奖励申报表.doc
关于对《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