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上述第(3)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關人士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有關人士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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