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为: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继承编之二 ——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以下是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对于代位继承,对法律不大熟悉的朋友只看上述法条可能还不一定能够理解,现举例说明:某丙是某甲的孙子、某乙的儿子,如果某乙先于其父某甲去世,则在某甲去世后由某丙继承其父某乙应当继承的份额。

第二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相比,将继承代位权扩大到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当然此类代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条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中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需要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条件,给此类人员的生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篇亮点:

本篇的最大亮点是将继承代位权扩大到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这样修改对于家大业大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而言,意义重大。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续人没有其他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如果其生前是城镇人员,那么他的遗产将作为无主财主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其生前是农村户口,他的财产将归集体所有。而民法典将继承代位权扩大到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后,只要侄、甥有一人,他的财产将不再是无主财产,保护了被继承人家族财产的合法传承。

(来源:学法十分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