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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基於法令規定,危險物品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基於各國法令規定,可能會處以刑罰或罰鍰。)
若持有危險物品,請於出境安全檢查處的「物品放棄箱」丟棄。
爆裂物 (煙火、爆竹、未爆彈)、易燃物品 (含大量火柴或打火機燃料、卡式爐 (瓦斯爐)、酒精濃度超過 70 度的飲料)、高壓氣體 (含罐裝瓦斯、隨身氧氣瓶、除塵噴霧)、有毒物質 (含殺蟲劑)、腐蝕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強力磁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有害或刺激性物質、其他可能對飛機、人類或搭載物品等相關人事物造成危害或影響的物品。

* 腐蝕性物質或氧化性漂白劑等相關物品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行程包含聯營航班及其他航空公司的營運航班時,須適用 其他航空公司之行李託運規定 。
  • 請旅客事先參閱列載於 SDS (Safety Data Sheet 安全資料表) 的化學物質危害相關資訊或使用說明書,確認您攜帶的物品中是否有被歸類為危險物品的項目。
  • 請注意,若於航班出發前,仍無法確認該物品是否可透過飛機運送,恕無法提供運送服務。
  • 部分國家 / 地區除了本頁面提到的行李之外,對於 限制與禁止攜帶物品 也可能另有規定。
  • * 未含吸收劑的煤油打火機 (液化石油氣除外)、雪茄用打火機、防風打火機 (渦輪打火機、噴射打火機、藍焰打火機)、手槍型打火機、噴火槍不能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 不可將打火機燃料、填充劑 (瓦斯、燃油) 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 若打火機以鋰電池驅動,且該電池不具有安全裝置,則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根據 IATA 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之規定,裝有化妝品類 (髮膠、止汗噴霧等)、醫藥品 (殺菌、消毒噴霧、冷卻噴霧)、運動用品、日用品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以外的物品) 之容器單件不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者方可攜帶上機或辦理託運,而每人可攜帶上機或辦理託運的合計總量上限為 2 公斤或 2 公升。

    但是,國際線航班針對攜帶上機的液體另有相關限制,因此即使您預計攜帶的液體總量在允許範圍內,最終仍有可能無法攜帶上機。詳情請確認 手提行李規定相關資訊 。

    處理方式將因額定容量 (Wh) 而異。

    若無額定容量 (Wh) 的相關說明,請使用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Wh (額定容量) = mAh (毫安培 / 小時) ÷ 1000 x V (電壓)

  • * 1000mAh=1Ah
    舉例:27Wh = (2500mAh ÷ 1000) × 10.8V
  • 鋰含量在 2g 以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在 160Wh 以下的鋰離子電池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一人最多 15 個) 。

    (注意事項)
    如需將內建鋰電池的電子裝置作為託運行李託運,請進行以下措施。

  • * 請完全關閉該裝置的電源。(不可使用睡眠模式)
  • * 請使用堅固的行李箱或以衣物等物品包裹的方式保護該裝置。(避免因偶發性啟動或受損而起火燃燒)
  • 電池必須以裝入電子裝置本體的形式一併運送,恕無法單獨運送備用電池。

    鋰含量在 2g 以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在 100Wh 以下的鋰離子電池可攜帶上機 (一人最多 20 個) 。無法託運。

    至多可攜帶 2 個額定容量在 100Wh 以上 160Wh 以下的鋰電池上機。無法託運。

    * 內建鋰電池的手機充電器視為備用電池。

    無法拆卸的鋰電池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若智慧型行李箱配備的鋰電池可以取出,則可將該行李箱攜帶上機或託運。
    請將取出的鋰電池攜帶上機。另外,若要將行李隨身攜帶上機,請先確認該 手提行李的尺寸與重量 。

    僅限使用鋰含量在 0.3 公克以下及額定容量 2.7Wh 以下的鋰電池的產品 (包含無法取出鋰電池的情況),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 * 欲了解可取出之鋰電池的容量和個數,請確認 內建或配備鋰電池的一般電子設備 。
  • 額定容量 (Wh) 為 160Wh 以下的鋰電池,1 個人最多可攜帶 2 個上機。無法託運。

    額定容量 (Wh) 為 160Wh 以上 300Wh 以下的鋰電池,1 個人最多可攜帶 1 個上機。無法託運。

    額定容量 (Wh) 超過 300 Wh 的鋰離子電池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輪椅本體所安裝的電池不包含在備用電池中。
    取出電池攜帶上機時,請將其妥善包裝,以保護其不會遭受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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