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沿革】东莞于东晋咸和六年(331)立县,初名宝安县,隶属东官郡。唐至德二年(757)更名为东莞县,县治从芜城(今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移至到涌(今莞城街道)。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分东莞县的香山镇立香山县(今中山市);明万历元年(1573)将东莞县守御千户所、编户五十六里立新安县(今深圳市)。民国期间,东莞县先后隶属广东省粤海道、粤中行政区、第一行政区和第四行政区。1949年10月17日,东莞县全境解放,属东江行政区管辖。1950年3月,属珠江专区。1952年,珠江专区撤销,属粤中行政区。1956年2月,粤中行政区撤销,属惠阳专区。1958年11月,东莞县短期隶属广州市。1959年1月,划归佛山专区。1963年6月,复属惠阳专区。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东莞县改设为东莞市(县级),仍属惠阳地区。1988年1月,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直属广东省管辖。

(刘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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