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行异议申请书原本和与异议相对方人数相符的副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 . 异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 异议相对方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 . 执行案件案号;

4 . 异议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 异议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 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 相关证据材料:

1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执行行为违法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材料;

2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实体权利的证据材料;

3 . 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明已执行立案且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不予执行申请据以成立的证据材料;

4 .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应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证据材料;

5 .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应提供被执行人、被变更、追加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继承、承受申请执行人权利的证据及证明符合相关变更、追加法定事由的证据材料;

6 . 被执行人提出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异议的,应提供证明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的证据材料。

五、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