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对
你(单位)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
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采购的罗非鱼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实测值为
525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从供货者宋海龙处购进上述罗非鱼9斤,每斤进价为9元,即涉案货值金额为81元。上述罗非鱼被抽检公司以9元/斤的价格购买7.6斤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1.4斤被食堂管理员自行处理并未作为食品原料之一加工成热食提供给学生。再查明,你(单位)建立进货验收记录,能提供购进凭证和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以上事实有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2.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3.对张松柏、宋海龙《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抽检罗非鱼的采购及使用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尽到了索证索票义务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4.照片12张,证明现场抽检及检查情况;5.购进凭证及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及供应商身份信息;6.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复印件1份、食品留样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及对涉案食品原料的使用情况;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抽检机构对当事人采购的涉案食品原料依法抽样的事实及涉案食品原料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8.排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并进行了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采购的罗非鱼已经没有库存,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
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
原料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可
对
你(单位)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单位于
202
4
年
3
月
1
日向你
(单位)
送达了《
不予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
(单位)放弃
陈述
和
申辩
的权利
。
根据你
(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单位对你
(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
4
年
3
月
4
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