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上海、深圳等地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我市也于2020年底制定出台了《济南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济金监字﹝2020﹞97号),明确了在自贸区济南片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路径。为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有必要及时调整修订我市相关政策,吸引和培育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来济聚集,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推动本市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山东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三、出台目的

1.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

2.继续深化QFLP试点工作,将QFLP试点范围扩大至济南全域。

3.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相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为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主要内容

1.文件出台的背景及相关概念。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2.试点条件。包括试点企业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履历要求等。

3.试点运作。包括试点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以及可从事开展的业务范围等。

4.试点申请。明确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后组织开展设立辅导,并根据辅导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商。经会商符合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企业给予试点资格,并进行公示。

5.试点管理。明确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试点企业在发生涉及企业名称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在依法完成相关商事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6.其他事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参照本指引执行。本指引2022年9月30起施行,本指引实施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继续有效,试点企业可依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五、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5170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