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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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1-2]
中文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颁布时间
2012年12月19日
实施时间
2013年1月1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性质
部门规章
文件效力
有效

修订信息

规定全文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