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书〔2022〕788号

当事人:成XX

公民身份证号码:**************7515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圳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圳X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圳X所接受深圳市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对浙江XX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审核,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了“圳X专审字[2022]第0008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X、成XX。检查发现: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成XX在接受委托前,没有对业务环境进行初步了解,在没有确认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业务是否具备鉴证业务所有特征的情况下,承接了本次业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成XX在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没有与浙江XX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获取审计信息,没有确定按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是否可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九条的规定。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成XX未获取深圳市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XX有限公司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约定文件。在审核2016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时,以营业外收入中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XX元减去营业外支出中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XX元的净额计算所得税影响,没有了解和考虑营业外支出中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存在允许税前抵扣和不允许税前抵扣的情况,未获取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作为审计证据;在审核2016年度安徽XX公司的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发展基金所得税影响时,没有获取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发展基金构成明细,没有分析可能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的影响,没有获取安徽XX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作为审计证据;在审核2016年度安徽XX公司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所得税影响时,未获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凭证,未获取安徽XX公司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在审核2016年度无法支付款项XX元、其他XX元、处置非流动资产XX元、其他损失XX元以及2017年度其他政府补助收益XX元、营业外收入中无法支付的应付款XX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XX元,营业外支出中的其他XX元的所得税影响时,以无法区分法律主体为理由适用XX%税率,没有获取各法律主体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作为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成X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成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成XX未作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成X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报告结论的实质性影响较大,依据《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一般违法情节第1项,成XX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考虑到圳X所已于2022年9月10日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报告中心对本案所涉报告进行撤销备案,且收回了其所出具的全部本案所涉报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成XX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XX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成XX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成XX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成X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1日


会计咨询:0755-12345 投诉电话:0755-83948199、12345 总机:0755-83938666 邮箱:czjc@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862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受理电子信箱:cgb@szfb.sz.gov.cn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受理咨询电话:0755-83938705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受理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205室 主办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 邮政编码:51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