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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对你公司开展的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

2020年8月12日,你公司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智聚合)转账4000万元,8月13日健智聚合将前述款项转回至你公司。你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黄锡伟实际控制健智聚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健智聚合为你公司的关联法人,前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

二、临时公告不准确

2021年8月3日,你公司在《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思信息)、南京健礼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礼信息)的合伙人之一为黄锡伟,前述两家企业均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你公司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告称健思信息、健礼信息为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我局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货币资金入账不规范、三会运作相关资料不全等问题。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提升合规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