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复大医疗有限公司复大肿瘤医院(海珠院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04123F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聚德中路91号、93号
法定代表人:蒋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为三级肿瘤专科医院,经营过程产生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等污染物。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当事人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但当事人未依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 020-3195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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